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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伊川县交警带二维码收罚款,诸多疑点需要调查澄清
01-27 11:02:02 来源:上游新闻

据报道,1月25日,网友举报河南伊川县多名着警察制服的人员查处电动车违法行驶时,手持收款二维码执法,网友称这些人是辅警。对此,伊川交通警察大队三中队称,情况还在调查中,收款二维码是统一打印出来的专门用于收取罚款的,非民警个人收款二维码。1月27日,伊川县公安局通报,针对网上反映伊川交警大队三中队1月25日查处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过程中,存在执法不规范、语言粗暴、违规使用二维码代收代缴罚款的问题,该局立即责令交警大队停止使用二维码代收代缴罚款,同时成立调查组对相关问题开展全面调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伊川交警执法人员查处电动车违法行驶,手持收款二维码执法,那说明交通警察是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网友提供给媒体的视频,有几个问题需要厘清。第一,有没有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第二,是否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罚款金额是多少?第四,有没有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第五,收取罚款的二维码收款人是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需要注意,上述规定对当场处罚的有关程序未明确的事项,如违法事实应当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等,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从视频中,我们无从得知执法人员是否出具行政处罚书,也不清楚罚款金额。这些都需要伊川方面调查公布细节。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应当注意的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是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

此外,要求当事人现场缴纳罚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最后,按照规定,行政罚款必须足额上缴国库,不能截留、挪用或坐收坐支。那么伊川警方应该公开,伊川交警大队三中队收缴罚款的二维码收款人是谁,通过这个二维码收取的每笔罚款去向了哪里?

唯有如此,才能平息各方质疑。

上游新闻评论员 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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