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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体检岂可变成“就业歧视”帮凶
2022-05-15 15:24:34 来源:红网

5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指导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实际,合理确定入职体检项目,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乙肝、孕检等检测。(5月13日 中国新闻网)

近年来,入职体检违规乱象层出不穷。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员工提供乙肝两对半报告和孕检报告,员工迫于求职需要被迫伪造入职体检报告,找人代检现象屡禁不止。这些行为既是对法律法规的漠视,也为滋生就业歧视提供了温床。

促进就业公平,遏制就业歧视是我国法律的一贯要求。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性别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利用入职体检对员工进行变相的疾病歧视和性别歧视,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入职体检乱象丛生是长期积弊造成的后果。入职体检作为员工入职前的“临门一脚”,评估结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去留。原则上说,只要入职员工的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对应的岗位,在工作中不会造成传染病流行,不会因其个人身体原因影响他人,用人单位就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为该员工办理入职手续。

然而,之所以部分用人单位能够大行就业歧视,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相关规定存在漏洞。例如有的单位在录用员工时对“健康特殊要求”做无限扩大化地解释,以此对求职者设置疾病就业限制,许多用人单位借此提高职业准入门槛,最终侵犯到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益。除此之外,劳动者求职难,整体就业形势严峻等问题也加剧了入职体检乱象的恶性循环。

整治入职体检乱象、消除就业歧视,必须打好“组合拳”和“持久战”。

首先,有关部门必须完善员工入职体检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守法,不得滥用相关解释权。其次,用人单位乃至整个社会都要树立好两性平等的意识,不可让性别歧视成为压垮女性就业的“一座大山”。再次,劳动者要善于学法、用法,当遭遇就业歧视时,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同不法行为作斗争。当然,打击非法伪造体检报告的行为也是必然之举。

就业歧视与偏见根深蒂固,某种程度上要归因于整个社会长期的漠视。只有持久向就业歧视乱象说 “不”,方可促使保护劳动者权益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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