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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评论|律师提醒:偷倒建筑垃圾属于违法行为要遭罚款
10-17 12:20:54 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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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上游新闻《太湖中路人行道上冒出两大堆渣土,堵了行人的路还破坏了绿化带》报道,热心市民徐女士(化名)向上游新闻热线966966/上游新闻APP 反映,两江新区太湖中路人行道上堆着两堆渣土,堵住人行道,破坏绿化带,不仅给大家出行带来不便,而且给周边生态环境带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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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中路人行道上堆积的渣土(资料图)

在路边人行道上偷倒建筑垃圾的现象,在很多地方存在,给周边居民出行和周围环境保护带来不少麻烦。针对这种情况,居民应当如何维权?

首先,我们要弄明白,在路边人行道上偷倒建筑垃圾行为是否违法?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之规定,如果有人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随意丢弃在路边人行道上,属于违法行为。

其次,在路边人行道上偷倒建筑垃圾的行为是否会受到处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居民在路边人行道上偷倒建筑垃圾,将受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就本案而言,有人在路边人行道上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仅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给周边居民出行带来不便,同时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环保建设的初衷背道而驰。周边居民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之规定,向当地生态环境局举报,尽快将这些建筑垃圾进行清运。

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应当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而不是随意堆积在人行道两侧。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影响市容市貌,影响周边群众出行,将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为配合城市文明建设要求,请大家遵纪守法,爱护环境,杜绝此类现象发生。

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源佳/文

上游新闻记者 陈英/整理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上游新闻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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