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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首例植物新品种侵权案追踪 | 读者:我自己种了一株拿来吃算违法吗?
02-21 13:20:22 来源:上游新闻

2月5日,上游新闻曝光台频道以《重庆查处首例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 两企业未经授权繁育的金秋砂糖橘种苗被销毁》为题刊发报道,揭露璧山区喜观村两家果苗生产企业因未取得品种权人授权,私自繁育中柑所5号果苗的侵权行为。查实后,该两家企业被判处罚金并没收销毁全部涉案果苗。

报道刊发后引发不少读者的关注讨论,“如果我在市面上买到这种柑橘,回家把果肉里的籽粒拿出来栽培算违法吗?”“要是邻居家种了,我分一支来嫁接培育算违法吗?”“我向获得授权的繁育企业买一株回家种来自己吃算违法吗?”......

为解答读者们的疑惑,上游新闻曝光台频道特邀查办该起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的璧山区农业执法支队一队负责人张敬川,为大家解读究竟怎样的行为才能算作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又有哪些“例外”情况可“不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关于新品种保护的相关条例,只有两种情况算‘例外’,也就是我们讨论的‘不构成侵权’。”张敬川解释,一种情况是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另一种则是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如何界定‘农民自繁自用’的问题 ,需要首先理解本法中关于‘农民’的定义。”张敬川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所称农民,是指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个人。“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用于生产的,不属于农民自繁自用,应当取得植物新品种权人的许可。”

“而大家关心的用果肉中的籽粒进行繁育算不算侵权,同样需要先理解‘繁殖材料’这一概念。”张敬川表示,种子法中关于种子的解释,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也就是说,只要是能繁育出该品种的,不论是枝条还是籽粒,都可统称为‘繁殖材料’。”

“那么究竟该如何判定将繁殖材料自种后有否构成侵权呢?主要还是依据繁育后是否有对外经营销售的商业性质。”张敬川认为,如果繁育后是自己吃或用作科研,可不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因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育种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所以其他合法生产单位或个人虽都能生产果实,但不能销售‘繁殖材料’,即‘例外’情况是不能有商业性质的。”

上游新闻记者  陈骅/文 封图为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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