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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 校外培训机构若为母子公司关系 如何确定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09-21 15:01:09 来源:上游新闻

近期,一些校外培训机构频频出现突然停业和跑路事件,这背后的事实并非简单一句“受疫情影响”那么简单。不少机构无资质办学、资金不受监管、母子公司人格混同、超前拔高的“预存学费”等都在严重误导消费者。

就上游新闻曝光台频道日前刊发的《这家打着冯小刚名号的培训机构,一波“涨价促销”后突然关了门》报道为例,同样也是以受疫情影响导致培训机构无法继续经营为由,引发不少家长的投诉与维权。

那么作为消费者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如何选择有实力、办学规范、信誉度高、经营状况好的机构?又如何确定该培训机构是否具有合法的办学资质?一般情况下,可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天眼查、企查查等相关软件,查询企业的经营状况。且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办学地点与登记地点是否一致。

二、经营范围是否与实际经营相符。若经营范围含有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则需核实企业是否有相关资质证件。

三、企业注册资本是实缴出资,还是认缴出资。

四、上一年度年检是否合格。

五、查看企业自身风险和股东关联风险。如是否涉及司法案件、是否受过行政处罚、经营是否异常、是否有违法行为、股权是否有出质、冻结等情况。

这里需要为家长们普及,当培训机构出现母子公司情况时,如何确定相关责任。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从该篇报道来看,北京卓美时代国际文化有限公司作为重庆卓美时代国际文化有限公司的最大股东,持股占比51%。就法律关系而言,笔者认为,两公司构成关联公司中的母子公司关系。虽然子公司许多方面受到母公司的管理和控制,但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呢?除了股东恶意逃避债务、出逃资金之外,另一种情形即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

公司人格混同主要表现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混同。财产混同,是指关联公司财产结合在一起,难以区分。业务混同,是指关联公司之间的经营业务、经营行为持续混同,在对外签约中随意使用彼此名义,导致第三人对履约公司的具体身份发生错误认识。人员混同,是指关联公司管理人员交叉任职、同时任职,难以区分。

在实践中,主张构成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况需要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只是法律上的母子公司关系并不影响他们各自承担责任的能力。

面对各类校外教育培训市场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壮大,又连续不断频发爆雷、跑路、倒闭等事件,消费者维权凸显艰难。那么如何确定类似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消费者事后又应该如何维权呢?再次列举以下三类措施以供采纳:

一、如何确定培训机构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培训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已经放弃办学,但是仍在对外大肆宣传、虚假承诺,继续收取家长高额学费后跑路的,此种情况主观上是具备诈骗动机涉嫌犯罪的。但笔者认为要证明这点相对较难,一般情况下只会将企业的破产归于生产经营不善所导致,若想要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需更为严谨的证明。

二、向教育管理机构投诉。如果培训机构具有办学资质,则受到教育部门监管。若培训机构在应当取得办学资质而没有取得的情况下就开展办学,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那么此时亦可向教育监管机构投诉,由教育监管部门从中协调,争取达到拿回剩余已缴纳学费的目的。

三、向法院起诉。家长和培训机构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缴纳学费后却没有上课,培训机构理应退钱。若培训机构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将在宣告公司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将公司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而家长缴纳学费的这一部分债权将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霏霏/文

上游新闻记者  陈骅/整理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上游新闻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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