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问题整改不积极,收取物业费却搞得快!”江北嘴一小区业主日前向上游新闻热线966966/上游新闻APP投诉称,自己购买的新房整改尚未完成,开发商便要求收取物管费。
据该业主反映,2019年12月31日自己按接房通知如期进行房屋验收,但验房时发现墙面空鼓、抽油烟机异响、墙面瓷砖破损等诸多问题,因此没有办接房手续,要求开发商整改。
但6个多月过去了,开发商一直没完成整改。
考虑到小孩读书急着装修入住,6月13日,业主同意在没整改完成的情况下先行接房,再要求开发商整改,但物业却要求业主缴纳2020年1月到2020年12月的物业费,不然不准接房。“半年前就能住新房,因为开发商质量问题需整改才耽搁收房,物业费还要业主买单,这合理吗?”这位业主质疑道。
重庆市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栋林表示,按照《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物业交付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物业交付之日至前期物业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承担。一般情况,业主收房时,除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的情况外,不得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否则,从开发商书面通知业主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视为开发商已经交付房屋。但如果房子状况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构成不收房的理由,业主也就没有支付物业费的义务。如果这位业主的反映的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接房之前的物业费就应该由建设单位承担。业主接房后,需要承担物管费,但不视为开发商所应当承担的保修义务予以免除,开发商仍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该房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和保修。
江北区住房城乡建委表示,该业主反映“墙面空鼓、瓷砖破损,开发商一直未完成整改”的问题,经核实,情况属实。经住建委督促,开发商承诺抓紧时间尽快完成整改。
新闻多一点>>
房屋竣工后物业费收取的相关规定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出租,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按照《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根据购房合同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经物业买受人查验收房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交纳;物业买受人在查验收房时物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次月开始计收,由物业买受人交纳,但首先由建设单位垫付并负责追缴。
上游新闻记者 陈富勇/文 封图采自网络侵删
上游新闻报料热线、渠道:966966、上游新闻APP报料。新鲜事、感人事、不平事,欢迎告诉上游新闻。新闻线索一经采用,酌情奖励。
长按识别二维码 阅读更多好新闻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