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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大众车主的十万个为什么:为何保险不对,里程数不对,车灯也不对!?
05-27 20:33:43 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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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的保险期限提前到了,首次保养的行驶里程数不符合逻辑,擦挂后更换的大灯被业内好友告知可能是高仿。这种种“巧合”让市民刘鑫(化名)心里产生了十万个为什么。在多次与4S店协商无果后,他向上游新闻热线966966/上游新闻APP进行了求助。

买下“误交”保险的新车

2019年6月,计划自驾去新疆的刘鑫在市内一大众4S店看中一款途昂汽车。“当时,销售人员主动承认这车被误用车架号上过保险,答应可免去我首年交强险保费,并更改相关信息。”没多想的刘鑫感受到4S店主动告知的诚意,遂全款提了车。

2020年3月,刘鑫接到车险公司电话,“他们说我的交强险到期了,得及时购买。”刘鑫纳闷,去年6月买的车和保险,何以今年3月就到期了?车险公司相关业务员在电话里证实了这一说法,“该车架号、发动机号所属车辆交强险到期的确为今年3月。”

让刘鑫更为疑惑的是,查出的首年交强险正本被保险人名叫杨斌(化名),自己的信息只是在抄件上显示。对此,车险公司相关业务员表示只能查看车辆当前投保信息,“至于该车架号车辆被保人是否发生过变更、何时变更是无权查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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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辆首年交强险保单。(正本与抄件)

综合各经办人员调档查询核实后,4S店客户部张姓负责人解释称,去年因集团客户需求,在未经购车前提下先行办理相关保险手续,“事后客户突然不要车了,但交强险又不能随意退保,导致该车辆的首年交强险信息未做变更。不过直到被刘先生买走,这辆车都未被出售、开走过。公司可以提供发票(查税)、临牌记录、车管所未曾上户等凭据为证。”

自驾开出不合理里程数

为证明车辆的确未被交易过,刘鑫拨通了交强险正本上杨斌(上任被保人)的电话。电话里杨斌表示,银行贷款下放后就取消购车了。事后杨斌也再次通过电话确认,自己曾经朋友关系要求先办理车辆保险,后因个人资金方面原因,取消了购买,“但我的确没有办理过户或是将车提走。”

5月25日,该4S店销售部一李姓负责人在电脑系统上展示了刘鑫所购车辆的入库记录、展厅存放记录。记录显示,该辆车2019年1月生产出厂,2月24日到达该4S店仓库。2月25日入该4S店展厅,同年6月被刘鑫买走。

“但让我糊涂的还有行驶里程数。”刘鑫回忆,去年7月自驾去新疆,到当地的4S店做首保,电脑显示的里程数为8024公里,“可当我开回重庆后,里程数才10340公里,也就是说2000公里从新疆开回重庆,这不是天方夜谭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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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鑫再做保养时发现里程数不对。

新疆4S店相关工作人员对此解释称,电脑数据并非自动生成,而是经过仪表盘人为手动输入,“所以不排除工作失误的可能,但多数情况下,是不会出现抄错现象的。”刘鑫认为,自己当初虽未仔细查看仪表盘数据,导致后续只能通过电脑系统得知里程数据,“但这些巧合多了很难让人不对车辆本身生疑。”

记者陪同下双方终和解

“还有一点就是大灯的真假。”由于曾发生过擦挂,刘鑫在市内这家4S店更换过大灯等配件。“更换后出现过好几次闪烁现象,而且仔细看与另一侧原装灯的工艺也有些差别。”刘鑫求助过业内朋友意见,“他们告诉我不排除高仿产品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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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5日,刘鑫将车开往4S店检查更换的配件。

该4S店维修部负责人对此解释称,更换的配件或存在工艺上的差异,属正常现象,“但高仿一说觉不存在。我们能提供产品的生产、合格等信息,接受官方质量鉴定、全国联保,假货是绝不可能的,消费者可放心使用。”

种种“巧合”事件让刘鑫十分介怀,多次与该4S店协商也无果,“甚至在市场监管局的调解下也没达成一致。”无助的刘鑫求助上游新闻,“我不求别的,只希望这车没什么质量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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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时市场监管局曾组织双方调解。

5月25日,双方在上游新闻的陪同下终达和解。4S店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初销售人员未经调查清楚的说辞造就消费者误会,我们深表歉意。我们也会借此案例在工作上加强管理,希望不会影响消费者的信任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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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达成和解的调解书。

律师说法>>

车有重大瑕疵未告知 消费者可主张退换

近年来,各地消协组织收到多起新车消费投诉,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勍特别提醒,根据《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在出售其标的物时,应当告知标的物的有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性能、用途、瑕疵等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重要信息。

刘勍认为,消费者作为获取汽车信息弱势的一方,对于汽车的实际情况了解渠道有限(一般都只能从商家渠道获悉)。因此若标的物有实质性影响消费者使用的瑕疵,经营者应当充分告知消费者,“若存在重大瑕疵未告知的情况,消费者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瑕疵大小主张退换。”

“一旦有证据证明商家销售的汽车属于二手车或翻新车而确未告知消费者的,可以认定商家对于消费者有欺诈行为。”刘勍表示,消费者可详细参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相关条例,就纠纷车辆主张撤销合同、退还标的物,“还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主张赔偿。”

刘勍建议消费者可着重参考该规定中,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上游新闻记者 陈骅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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