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在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时介绍,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权益,《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相关负责人表示,农民工在收集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证据材料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在发生工资拖欠或克扣后往往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工资支付标准等诉求。为此,《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证责任,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这一方面有利于通过举证责任分配,促进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顺利解决;另一方面有利推进落实“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等规定,规范工资支付台账和用工台账管理。
同时需要提示的是,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单位存在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法律风险,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存在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法律风险;用人单位不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证据的,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法条规定:
第五十条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上游新闻记者 王乙竹/文 封图采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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