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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东家的单送来西家的餐 是正常商业行为还是欺诈?
03-18 19:25:29 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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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明明点了大石坝一家餐饮店的外卖,却送来新牌坊一家不同名的店的餐食,价格还相差一倍。”怀疑自己订单被“偷梁换柱”的黎先生遂向上游新闻热线966966/上游新闻APP进行了反映。 

送餐小票与网络订单不符

2月中旬,黎先生通过线上平台订购了一份江北区大石坝某餐饮店的外卖,合计157元。“收到货后,送餐小票上显示为新牌坊一家不同名的店配送。”担心收错餐的黎先生立即与自己点单的餐饮店核实,“对方却一再强调没有送错,就是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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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黎先生的网络订单。

黎先生告诉记者,这份餐食表面上虽与订单上的菜几乎相同,但无论从质量还是分量上看,都不像自己点单的餐厅做的,“小票上每个菜的单价都与订单不同,合计才72.5元,足足差一倍。而且小票的备注信息‘不要小票’,也实在让人怀疑商家以低价方式替我另点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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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票的备注让黎先生产生怀疑。

 店主称请朋友的店帮忙做了份

黎先生将情况反映至市场监管部门,“他们建议我与店家私下协商处理。”但从黎先生提供的与店主聊天截图可以看出,截至目前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协议。记者致电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欲了解相关情况,对方表示需走流程后接受采访。

黎先生的订单为何与送餐小票信息不一致?这家大石坝餐饮店的店主向记者解释:“那段时间很难找到骑手送货,为了让黎先生尽快收到外卖,就请朋友的店帮忙做了一份送过去。”该店主表示,虽然小票显示的价格与订单不一致,但除去菜品费、跑腿费及平台的抽成,自己也就赚了十元左右,“这就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啊。”

市消委:商家不能擅自更改商品信息

店主的解释黎先生表示难以接受,“他赚多少与我无关,如果找不到骑手,至少应该在送餐前主动与我确认是否继续点餐,征求同意是否接受另外一家店的餐食制作,而非擅自更改。”而店主却将此比喻,“难道顾客在我家点一份肉丝,还要保证肉必须得是自家产的吗?”

店主告诉记者,事后曾尝试与黎先生沟通解释,无奈效果不佳。黎先生也坚持认为,店家的行为已侵犯自身权益,需要有个说法。记者向小票上的那家新牌坊的店咨询,是否会与别的店合作送餐,对方表示目前所有自家订单均来自网络点餐,不存在交叉配送。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亦表示,若商家的确存在擅自更改与消费者所购商品不符的行为,消费者是可以向12315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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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小票与订单若不一致涉嫌欺诈

对黎先生与外卖店主的争议,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娇认为,首先需要溯源送餐小票这一单的详细信息,看是否与黎先生的网络订单一致。“若不一致,则店主涉嫌擅自更改餐食来源等欺诈行为,黎先生或可主张假一赔三,但这需要外卖平台方协助对比两张单子的资料信息。”

“若结果显示两张单子的点餐人均为黎先生本人,则有可能是商家之间的合作行为,只是配送单位不同而已。”黄娇解释,此情况下黎先生依然可以厘清餐食的价格问题,“订单作为买卖合同,最后的小票就是结算单。买了500元的商品, 但最后价格显示50元,消费者自然有理由相信这商品只值50元。”

线上商品买卖作为合同订立的过程,买家和卖家都要受到合同的约束。黄娇提醒,作为买家,购买前应完整阅读商品详情及商家采用标红、描粗或其他特别字体提示的信息,确定所购商品品名、价格、数量及质量要求,以防“狸猫换太子”。同时索要纸质或电子发票,保留付款凭证或截图等以备维权所用。

作为卖家,需对线上出售商品明码标价,不能采取虚假宣传等方式欺骗消费者;要充分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与知情权,若存在无法满足消费者的订购需求,应当及时与消费者沟通进行调整或取消订单;对于投诉等问题,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消费者协商解决。

上游新闻记者   陈骅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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