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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评论 | 预付卡风险不断暴露 从源头立法规范刻不容缓
09-08 16:47:39 来源:上游新闻

8月30日,上游新闻报道了《爵迹健身馆一也绝迹 律师传授预付卡避坑攻略》一文中,该健身馆以预付款的会员制营销,可不少消费者办卡后未消费,就遇上了健身馆关门“跑路”。

如今,会员制是通过与广大会员建立富有感情的关系,不断激发并提高他们的忠诚度,以达到营销目标的促销方式,其好处是建立了一个长期、稳定的市场, 可以促进商家与顾客的双向交流。

然而,会员制也存在一个较大的风险,其促销效果究竟如何, 需要运行一段时间后才能知道, 事先预测有一定的困难, 如果会员没有发展到足够数量, 或会员持卡购物的频率很低, 就会出现较大亏损,可能造成商家的资金链断裂,引发本文中提到的商家“跑路”现象。

因此,在排除商家主观恶意卷款潜逃的情况下,会员制促销方式本生就存在一定风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就是对参与会员制的消费者,进行的法律保护。

对此,我本人建议,消费者在选择会员制消费时尽量采用书面合同形式,要将店家宣传和承诺的内容写入合同书中,对会员服务的内容、标准等进行详细约定,如果没有合同书,也应当对相关的登记表、发票等信息进行拍照留存,做好证据的保存,以便于遇到问题时,才有据维权。

同时,消费者在选择会员制消费时要选择信誉好的商家,如尽量选择经营时间5年以上,能在实体店进行交易,有丰富客源的商家办理会员卡,并且要谨慎办理时间过长、金额过大的会员卡,对于商家大额度的优惠攻击要理性应对,做到“不办不必要的卡,不花不必要的钱”。

此外,我认为还应当从立法层面来规范化预付款的会员制营销模式。经了解,目前我国只有商务部出台的一些办法对预付款的会员制营销模式进行了针对性规定,而且还只是对企业开展预付款业务提出的要求,不涉及个体工商户层面。

因此,在提醒消费者理性购物的同时,应当疏堵结合,从源头上立法加以规范,确立进行预付款的会员制营销模式的条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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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源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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