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来论 > 正文
违法所得800万仅罚2000元,计量作弊不能止于“计量法办”
2024-05-24 10:31:43 来源:上游新闻

5月16日,国际计量日前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召开综合治理加油机作弊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专项行动一年来的工作成效,全国共查办加油机作弊案件1249件,涉案金额20.02亿元,罚没金额6.97亿元;查处税费、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19.61亿元。然而近日,记者注意到,关于综合治理加油机作弊专项行动的部分案例引起网民的热烈讨论,“违法所得863万余元,只罚款2000元,是不是少写了一个‘万’字?”(5月23日 澎湃新闻)

《计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各地在针对加油机作弊的专项行动中,对一些案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的处罚,的确也是于法有据的。

然而,如此的处罚,显然又难孚社会预期。即便从情理上讲,加油企业通过作弊多收的费用,本就是不当得利,被罚没谈不上是损失或者成本,而2000元的罚款更像是罚酒一杯,虽然法律也规定了向消费者退赔损失,但因为涉及者众且举证困难,实际情况中基本无法落实,如此处罚很难称得上是惩罚,更像是一种变相的纵容。

事实上,计量作弊只是一种手段,其行为的目的还是在欺诈消费者,结果是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而在该法有关经营者违法行政责任的第五十六条中,所保有行政处罚手段很丰富,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只是比较遗憾的是计量作弊导致的“短斤少两”,尚不是明确适用的情形。

在市场经营中“短斤缺两”“标多给少”之类乱象,在商品零售以及加油等公用服务领域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以及市场诚信。之所以如此,除了利益驱使外,很大程度也在于执法监管力度和效果,不足以形成震慑力。

因此,对于计量作弊不能止于“计量法办”,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进一步修订完善,解决好处罚设置低的问题;另一方面推动计量作弊在消费权益保护法律法规适用的衔接协同,如明确计量作弊消费欺诈的性质,明确可以适用追究行政责任的情形。同时,市场监管部门还应自上而下,提出计量作弊违法处罚的法律适用规范,统一案件执法执罚的尺度,切实提高违法成本,让计量作弊者付出匹配的代价,才能更好维护计量诚信的市场红线。

房清江

上游评论投稿邮箱:sypl2020@163.com

编辑:龙春晖    责编:李洋    审核:陈旭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 联系上游
举报
点击进入频道
本周热榜
汽车
教育
家居
楼市
视频
举报内容
低俗色情 广告 标题党 内容重复 有错别字 排版错误 侵权 网络暴力
获取验证码
取消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