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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是自己的,但“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
2022-05-17 11:57:22 来源:上游新闻

近日,浙江杭州市临安法院调解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因为对婚纱照拍摄效果和精修片不满意,微信里跟影楼老板沟通又不畅,王小姐一气之下在微信里骂了老板一顿,还在朋友圈里发布了辱骂影楼的话。影楼认为王小姐在朋友圈发布侮辱性言论,损害了名誉权。要求王小姐删文道歉未果后,影楼诉至法院。法庭查明王小姐确实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不当言论,并对“我的朋友圈我做主”的观点进行了普法解释,特别说明超越事实根据的辱骂行为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经过沟通,王小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和事件的严重性,表示愿意当庭书面道歉。(5月17日《华商报》)

觉得权利和尊严受到侵犯的消费者,自然心中有“气”。有社会学家认为,“气是一个具有较大弹性的范畴,它是中国人在人情社会中摆脱生活困境、追求社会尊严和现实道德人格的社会行动的根本动力,融会了本能与理性、道义与利益的激情。”觉得自己受到冒犯的消费者,难免会产生情绪问题。通过私下协商的方式难以和对方实现和解,王小姐没有选择通过制度化渠道来进行理性维权,而是选择了剑走偏锋。

在朋友圈发布侮辱性言论,本质上就是一种迁怒和泄愤。朋友圈作为一个自媒体,让普通人有了“发声”的渠道。有表达欲望并不是坏事,却不能“想说什么就说什么”,为了追求表达的快感和发泄的痛快却容易忽视给他人带来的不利影响。

缺乏规则精神和边界意识的“朋友圈辱骂影楼”,超越了事实根据,构成了网络侵权,甚至还可能引发网络暴力,显然需要纠偏。

朋友圈虽然是自己的,但也是某种意义上的“公共空间”。

一方面,当微信成为重要的社会互动方式,朋友圈里的“好友”不仅有亲人、朋友等熟人,还有一面之交的半熟人乃至素不相识的陌生人,“见面加微信”似乎已经成为一种社交方式。

另一方面,朋友圈具有转发、分享的功能,哪怕就是熟人小圈子发布的信息,也可能得到广泛的传播,从而让“私事”发酵成为公共话题。更进一步说,公私关系没有绝对的界限,朋友圈也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也需要遵循公序良俗和制度规范;在朋友圈“随地吐痰”,很可能会导致“一地鸡毛”。

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不能放任“我的地盘听我的”自弹自唱、孤芳自赏。 朋友圈碎片化、浅表化、情绪化的表达,有时候会让完整的表达、逻辑性思考和客观的判断难以实现。“只要一轻率,人就会犯糊涂”,朋友圈发声如果不够审慎克制,就很容易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只有多一些审慎克制,多一些“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群己界限,才不会出现在朋友圈里的恣意放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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