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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男方可休育儿假 最长至子女一周岁
11-25 19:18:35 来源:上游新闻

11月25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生育政策有哪些新变化?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删除相关处罚、处分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1997年9月通过,于2000年11月进行第一次修正,2002年9月和2005年9月分别进行了两次修订,2011年11月和2014年3月又分别进行了两次修正,2016年为实施两孩政策进行了全面修订。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做好我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相关工作,有必要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再次修正。

决定共二十条,主要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取消与三孩政策不适应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等进行了修改,与三孩生育政策无关的内容,此次原则上未作修改。

决定落实中央和上位法精神,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意味着公民有权在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同时,自主决定生育三个子女。

对于已经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如果子女死亡或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依法再生育子女,体现了对这些特殊家庭的关怀。

决定还取消了社会抚养费,删除相关处罚、处分规定和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自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奖励和惩罚两种经济手段一直并用,对控制人口过快增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此次修法之后,惩罚手段不再使用,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相关处罚、处分规定和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其他规定。

完善休假制度 男职工护理假延长至20天

决定进一步完善休假制度。对产假、护理假均作了适当延长。对育儿假也规定得更为灵活和人性化。

此次修法有一个亮点,即对产假、护理假均作了适当延长,且安排更加灵活和人性化。

首先,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要求男方所在单位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且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相较过去,男职工的护理假延长了5天。

其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6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5至10天的育儿假。而在过去,仅有女职工经单位批准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

夫妻一方休育儿假至子女1周岁止的,期间的月工资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75%,并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夫妻双方在子女6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5至10天育儿假的,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决定还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生育的职责。决定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配置母婴设施 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决定明确用人单位提供保障服务。决定规定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规定单位支持婚检、孕检、产前医学检査,保障女职工的哺乳时间。

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决定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并给予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相关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普惠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

决定还进一步保障相关人员权益,坚持原有的相关奖励扶助与支持政策。决定明确独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决定提出,加强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贫困家庭的支持与照顾。决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上游新闻记者 刘波 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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