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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免费游“网红桥”摔骨折 农家乐被判赔15万!
10-28 07:18:26 来源:合川政法

合川政法微信公众号消息,很多旅游项目都带有一定风险,商家通常也会在游客游玩前进行风险告知,或者发布免责申明。如游客受伤,商家是否就没有责任了呢?去年5月,合川的张某参加某生态园微信推文活动,免费获得了该生态园入园门票,并可免费游玩园内“网红桥”。该“网红桥”项目设置有免责声明告示牌,两端各有一名管理人员,下方铺设有气垫。张某入园后在游玩“网红桥”时,不慎从桥上摔下,掉在气垫上,造成右臂骨折、韧带受损等损伤。然而张某与“网红桥”经营者难以达成赔偿协商。

张某的做法

张某将该生态园内“网红桥”的经营者某生态农家乐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张某的诉求会得到支持吗?

一起来看民法典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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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该案中,游客张某在游玩过程中受伤,被告某生态农家乐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既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又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在《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可以在侵权之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未明确是否可以在违约之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违约责任的范围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突破了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并行的一般原则,提供了以违约之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裁判依据,不仅为法官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也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对受害人的救济,保障裁判结果的公平合理,是《民法典》的亮点之一。

法院审理

今年上半年,区法院审理该案件。经调查了解原告张某通过参加微信推介活动,免费获得生态园门票,免费游玩案涉“网红桥”,张某虽未支付门票费用,但被告某生态农家乐通过张某等人的微信推介获得广告宣传利益,张某与某生态农家乐之间形成旅游合同法律关系。

案涉“网红桥”系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运动,被告某生态农家乐虽在“网红桥”下铺设气垫,但气垫本身具有一定的安全风险,且被告在“网红桥”入园处设置的入园提示(免责声明)系无效条款。因此,某生态农家乐作为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张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晓游玩“网红桥”具有安全风险,且“网红桥”要求身体协调性较高,而张某自身左小腿患有残疾,在游玩过程中进一步加大安全风险,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案件实际,法院酌定原告张某承担40%的责任,被告某生态农家乐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中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相关规定,张某受伤的法律事实虽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张某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对原告张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予以支持。

最终,依法判决被告某生态农家乐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共计15万余元。

原标题:“网红桥”旅游受伤要求精神损失等赔偿,合川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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