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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保安无证挪车出事故,损失谁来“买单”?法院判了
09-08 20:56:50 来源:垫江法院微信公众号

垫江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将车钥匙交给酒店保安,未取得驾驶证的保安帮忙挪车过程中发生事故车辆被损坏,造成3万元损失谁来“买单”?近日,垫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酒店承担80%的责任,车主刘某某承担20%的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7日,刘某某驾驶车辆前往垫江某酒店,其将车辆停放在该酒店专用停车场后,根据消费习惯将车辆钥匙交给该酒店正在执勤的保安陈某某。

大约1小时后,刘某某接到酒店通知,其车辆发生事故被损坏,事故责任经交警认定系酒店保安陈某某挪车操作不当所致,后维修受损车辆花费了30000余元。经查,酒店保安陈某某未取得驾驶证。诉讼中,该酒店辩称该行为系刘某某私自交付车辆钥匙并委托挪车所导致,不属于消费习惯,拒绝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酒店系营业服务性场所,理应对前来消费的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尽到保护性义务,刘某某将车辆停放在该酒店停车场处消费后,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使车辆遭受损失,应由酒店对外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原告将车辆停放到酒店的停车场后,本应由自己保管车辆钥匙,但为图方便在未了解酒店保安人员陈某某是否具有驾驶车辆资格的情况下,将车辆钥匙交付给陈某某并委托其挪车,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对自己车辆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酌情确定车辆维修费由酒店承担80%的责任即25688.8元,刘某某承担20%的责任。陈某某虽无机动车驾驶证,但其系代表酒店履行职责,应视为其执行工作任务,故该酒店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陈某某另行主张权利。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酒店等经营场所,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不应当成为所有消费者的免责条款,人民法院认定消费者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存在风险而未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当时,按照自身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不仅有利于体现酒店的社会责任,也有利于维护酒店的合法权益,引导良好的社会风尚。

原标题:酒店保安无证挪车出事故 损失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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