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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男子深圳持刀强奸女同事 拖进储物间扯掉衣物并拍裸照
12-03 17:06:57 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消息,今(3)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一份起诉书: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9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城口县,在**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工作,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栋**楼。因强奸嫌疑,于2018年9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均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程某某追求被害人孙某某遭到拒绝,心生怨恨。2018年9月2日2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趁被害人孙某某独自在厂区IQC检验区上夜班期间来到检验区,将其强行拉入储物间里按倒在地,用随身携带的美工刀抵住被害人孙某某的脸部进行胁迫。随后扯掉被害人孙某某的内衣和内裤,并脱掉自己的内裤,骑到孙某某身上试图实施强奸行为。因被害人孙某某一直反抗导致其未能得逞,被告人程某某便用手指抠摸被害人。被害人孙某某反抗并试图夺走被告人程某某的美工刀,导致被告人程某某手部被划伤流血从而停止侵害。其后被告人程某某用其手机拍摄了被害人孙某某裸照,威胁其如果告发就散布裸照。被害人孙某某为稳住被告人程某某,提出到办公区为其包扎伤口。二人共同离开储物间进入办公区,被害人孙某某趁程某某不备用办公电脑给上司姜某某发送了内容为“救命,城西(程某某谐音)”的求救电子邮件。当晚11时50分许,两人从办公区离开。经过厂区保安岗亭时,被害人孙某某让保安张某某帮忙报警,程某某当场逃跑。2018年9月3日1时许,民警在南山区群芳街与松坪山路交汇处抓获被告人程某某。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在被侵害过程中造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从被告人裤兜搜查出来的用以增强性功能的倍耐力生殖器湿巾,折断刀头的美工刀一把,被害人被拖拽过程中掉落在现场的项链;

2.书证:被告人指纹卡、人员基本信息、三面照,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伤情照片,被害人裸照,违法犯罪经历对比报告,毒品尿检现场检测报告书;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某、姜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DNA检验报告;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地走廊监控录像和截图、案发当晚被害人现场还原和指认视频、被害人求救电子邮件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波违背妇女意志,试图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程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原标题:重庆男子持刀强奸女同事 已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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