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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热词“耗子尾汁”能否注册商标?看看西政法学专家怎么说!
11-27 17:15:07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近日,因“浑元形意太极拳掌门”马保国的一句话,“耗子尾汁”成为网络热词。与此同时,有媒体报道,“耗子尾汁”被申请注册商标。

网络热词被注册成为商标屡见不鲜,“耗子尾汁”能否注册成为商标?“耗子尾汁”能否突破商标法三关?近日,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老师刘泰山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Q:“耗子尾汁”是否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A:《商标法》禁止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定一般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

像前几年的网络流行词汇“屌丝男”“坑爹”“脑残粉”等等就属于内容低俗有害于道德风尚的情形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针对“耗子尾汁”,由于其来源于马保国说“好自为之”的方言发音,其使用的同音汉字带有强烈的嘲笑、讽刺、低俗的意味,因此很难逃过《商标法》本款的审查。

社会事件中与本款适用相关的,包括“火神山”商标申请驳回,“黑人牙膏”商标争议等等。

Q:“耗子尾汁”是否符合商标显著性的要求?

A:我国《商标法》第九条和第十一条都明确规定了商标注册的显著性原则,这就要求商标需具有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可区分性。

对于含网络流行词的商标,一般可根据其是否含其他显著性部分以及是否经过广泛使用来确定显著性特质。

单独的网络流行词因其广泛传播成为日常用语,很难成为各商品或服务项目之间差别区分的标识。

譬如,最近几年的 “神马都是浮云”“羡慕嫉妒恨”“神吐槽”“皮皮虾我们走”“盘它”等,都属于经广泛传播成为网络或者日常交流的常用词语,难以起到标示该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而基于《商标法》上述条款以缺乏显著性驳回。

“耗子尾汁”也是经由大量网络媒体和平台的传播,也很快具有了网络日常用语的特征。网友以其表达“好自为之”的意思,因此其很难复合商标显著性的要求。

从显著性上讲,最容易通过审查的是强商标,譬如使用在“冰箱”上的“海尔”商标;使用在“电视”上的“索尼SONY”商标等,构成商标的符号要素为自创无含义的单词或词组,这样的商标被《商标法》认可为具有强显著性。

Q:“耗子尾汁”的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以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

A:《商标法》第四条明确了,商标的申请注册必须以使用为目的。每年都有大量网络流行词汇的出现,而抢注这些网络词汇的申请人,大多没有将这些词汇作为商标使用的目的,属于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这类申请基本会被予以驳回。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王乙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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