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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伐自然保护区111株“植物活化石”桫椤树 主犯获刑5年
10-22 18:44:06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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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胡某某、彭某某、冉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二年三个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八千元至两万元不等罚金。

判决还禁止胡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中草药销售行业,并责令三被告人在原采伐适生区域补种桫椤树130株并保证造林成活率。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8月,涪陵区人民政府在涪陵区江东街道建立了核心区334公顷、缓冲区791公顷、实验区1375公顷的“涪陵江东桫椤自然保护区”。保护区内有天然生长的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桫椤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被告人胡某某系中草药自采自销个体工商户。2019年3月,胡某某在涪陵区重百商场外摆摊卖草药时与彭某某相识。胡某某明知龙骨风就是桫椤树,为谋取非法利益,将一截桫椤树茎干交给彭某某,并指使彭某某比照样品到涪陵区江东街道涪陵乌江大桥附近寻找采伐,事后进行收购。

去年3月至今年3月,彭某某邀约冉某某、向某某(另案处理)在涪陵区江东街道七龙村等地,先后七次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桫椤树111株。其中,冉某某参与采伐2次,采伐桫椤树46株。事后,彭某某、冉某某、向某某多次将非法采伐的桫椤树以80元至24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胡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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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砍伐的桫椤树根

今年4月7日,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公安机关送检的彭某某等人采伐的疑似桫椤植株鉴定认为,鉴定对象为桫椤,隶属于桫椤科桫椤属,为野生植株。该送检植物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1999年)中规定的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彭某某、冉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多株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彭某某、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对被告人彭某某、冉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悔罪表现等作出上述判决。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通讯员 张洁瑶 涪陵法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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