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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足浴店女老板多次容留失足女卖淫被查 每次抽成50元
10-09 16:53:45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俗话说,一失足成千古恨。

这句话对于50岁的郑敏敏来说,不但有着教育意义,还有着深刻的反思。

10月9日,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针对被告人郑敏敏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检察院已经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时间回到去年的7月份,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在一次摸排行动中,接到群众举报称,涪陵区某足浴店存在卖淫嫖娼的情况。

2019年7月26日,郑敏敏在警方的行动中被捕后刑事拘留。2019年8月25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31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逮捕。

公安机关在侦查时发现,郑敏敏涉嫌容留卖淫罪。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24日期间,郑敏敏在其经营的足浴店内,容留卖淫女田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卖淫,并每次从嫖资中抽成人民币50元。

其中2019年7月24日21时许,郑敏敏在其经营的足浴店内,容留卖淫女李某甲与一男性嫖客从事卖淫嫖娼活动1次,获利人民币50元。当晚22时许,郑敏敏又容留李某甲与嫖客沈某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1次,获利人民币50元。

2019年7月24日22时许,郑敏敏又留卖淫女田某某与嫖客卢某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1次,获利人民币50元。

2019年7月25日,郑敏敏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郑敏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据检察院介绍称,被告人郑敏敏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被告人郑敏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敏敏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郑敏敏为化名。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曲鸿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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