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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了会员费却迟迟等不来开业,29人起诉健康机构退费成功
08-08 09:58:30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低价办理健身年卡,还赠送限量精美礼品,结果29人在缴费后却迟迟等不来健身机构开门营业,便集体起诉。近日,江津区法院审理后,判健身机构返还会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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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空的健身机构大门

想着能省钱 还未开业就提前缴了会员费

去年9月,江津城区的某健身机构在开业前夕,便通过各种宣传方式进行“开业大酬宾”,如低价办理健身年卡,赠送限量精美礼品。

江津区居民王某等29人看到宣传信息后,认为“提前充值可以省钱,非常划算”,随即先后与该健身机构签订了《健身入会合约》《私教课程购买协议》,并按照约定支付了1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费用。据统计,该健身机构累计收取会员费、课程费620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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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机构已被搬空

还未开业就关门 顾客集体起诉要退款

然而,合同签订后,该健身机构却迟迟不开门营业。

王某等人咨询具体开业时间,商家工作人员却百般推诿,一直不给予明确答复。同年10月,王某等人前往该健身机构时,却发现其大门紧闭、人去楼空。同时,他们还得知该健身机构有拖欠门面租金、教练工资等情况。

王某等29人遂将该健身机构起诉至江津法院,请求解除《健身入会合同》并返还会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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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机构已人去楼空

法院判决支持消费者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王某等人已支付了费用,履行其合同义务。商家理当为原告提供健身服务,但其停止营业致使不能实现健身的合同目的,商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支持王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现判决已生效。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实习生 唐予馨 江津法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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