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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巴南区一公职人员酒后开车遭立案审查 被党内严重警告并降低岗位
07-28 14:37:52 来源:风正巴渝微信公众号

风正巴渝消息,“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本应模范遵守党纪国法,而我却心存侥幸,我行我素,导致了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造成了不良影响,真的特别后悔。”近期,巴南区一品街道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兽医师范某某在该街道“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德、以案说责”警示教育会上作出深刻检讨。

去年5月的一天,因其哥哥女儿出嫁,范某某驾驶小汽车前往庆贺。席间,范某某认为恰逢喜事,又正值周末,不喝酒表示一下祝贺过意不去,但考虑到喝酒后不能开车,就与在场未饮酒的朋友余某某商量,宴席结束后由余某某开车送他回家。

当晚8点左右,宴席结束时余某某忽感身体不适,向范某某表示不能开车。范某某心想:“从侄女家到自己家路程不远,也就1公里左右,加上又是晚上且路上车辆行人不多,酒后开一次车应该不会出什么问题。”于是,范某某便驾驶小汽车从巴南区安澜镇附近出发,向安澜场镇行驶。不料,很快就被巴南区公安分局执勤民警查获。

随后,重庆市两家权威机构对提取的范某某血液样品进行了检测,结果分别为143.5mg/100mL、143.6mg/100mL(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随后,范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巴南区公安分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之后被取保候审,并于2019年11月被移送起诉。

2019年11月27日,巴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属于危险驾驶,但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根据巴南区人民检察院移交的问题线索,今年1月,巴南区一品街道纪工委对范某某立案审查。鉴于巴南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且范某某未担任党内职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5月20日,一品街道党工委对范某某作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决定(影响期二年)。同时,一品街道办事处依据《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范某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2019年以来,巴南区纪委监委共查处党员、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4件4人,其中,给予党内严重警告1人,开除党籍2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1人。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全社会的普遍共识。酒后驾车绝不是小事,党员、公职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绝不能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惩处。”巴南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说。

纪法红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党员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原标题:纪法红线丨一公里的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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