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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改装自己车辆超载运营 罚!罚!罚!罚!
04-15 17:28:53 来源:垫江法院公众号

垫江法院消息,你见过一辆车被罚四项罚款吗?

近日,垫江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同一辆车涉嫌非法改装、非法运营甚至还超载!

下面跟小编一起以案学法吧!

近日,垫江法院审查了一起“一车四罚”的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对申请执行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一、案情回顾

2019年4月29日23时20分,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七大队执法人员在G42沪蓉高速公路上行方向1616KM+300M处(垫江收费站与牡丹源主线收费站之间),发现赵某某驾驶渝A395JP号改装车辆装载13人(车辆核载7人)在道路上引发故障,难以移动,且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150米外设置警告标志,经进一步核查,赵某某装载乘客未办理营运手续,改装车辆也未经许可。

这次的案情回顾虽短,

但赵某某违反的法律法规却不少

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道路安全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作业未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和变更车道指示标志、注意危险警告标志或者不按批准的路段、时间进行施工的; 

(二)未经批准在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 

(三)未经批准在道路上擅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 

(四)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 

(五)擅自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等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

第八条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条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道路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二条

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交通执法总队处以罚款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七大队对其以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机动车在道路上引发故障,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150米外设置警告标志分别处以罚款1000元、40000元、500元、200元,及每项罚款日3%的加处罚款。

三、法院审查认为

赵某某无视交通法律法规,驾驶改装车辆、从事非法营运、超载、机动车在道路上引发故障,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150米外设置警告标志,其行为严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七大队分别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遂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法官提示

擅自改装车辆、从事非法营运、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乘车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交通秩序,易导致高速连环交通事故。

“离家的行人是家人的牵绊”,切勿为了赶时间、节省交通费,选择非法营运车辆。珍爱生命,选择正规交通出行方式。

原标题:一车遭四罚?司机究竟犯了什么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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