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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垫江两个恶势力犯罪团伙覆没!
11-27 19:27:40 来源:垫江法院微信公众号

垫江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垫江县人民法院对县检察院以恶势力犯罪团伙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某、郑某、吴某等7人三案依法集中公开宣判,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胡某等7人八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除胡某表示上诉外,其余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初,吴某、金某、江某、朱某、江某1(三人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等人先后认识了被告人郑某,在交往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郑某为首,以吴某、金某、江某、朱某、江某1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2017年5月至10月,郑某团伙实施了1次聚众斗殴、1次故意伤害的犯罪活动,1次随意殴打他人的违法活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2016年至2017年5月,被告人陈某及甘某、黄某、李某、左某、张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经人介绍先后认识了胡某,在交往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胡某为首,以陈某、左某、李某、张某、甘某、黄某等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期间,胡某团伙实施了2次聚众斗殴、1次寻衅滋事、1次故意伤害的犯罪活动,1次随意殴打他人的违法活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郑某团伙、胡某团伙均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成立。

被告人郑某、胡某、陈某、甘某、黄某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郑某、胡某、陈某均系持械聚众斗殴。

被告人胡某、陈某、甘某、黄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胡某、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被告人郑某、吴某、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释法

一、什么是恶势力犯罪?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二、为什么将本案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

(一)郑某团伙、胡某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以郑某为首,团伙成员有吴某、金某、江某、江某1、朱某,该团伙长期纠集在一起,有一定的纪律规定;胡某团伙以胡某为首,团伙成员有陈某、李某、张某、左某、甘某、黄某,该团伙平时经常纠集在一起,有组织有纪律。二团伙具有恶势力的组织特征。

(二)郑某团伙实施了1次聚众斗殴、1次故意伤害的犯罪活动,1次随意殴打他人的违法活动,郑某、吴某共同参与实施了该三次违法犯罪活动,且郑某均起组织、领导、指挥的作用;胡某团伙实施了2次聚众斗殴、1次寻衅滋事、1次故意伤害的犯罪活动,1次随意殴打他人的违法活动,其中被告人胡某、陈某共同参与实施了1次聚众斗殴、1次故意伤害、1次寻衅滋事、1次随意殴打他人的违法犯罪活动,且胡某作为纠集者在四次违法犯罪活动中均起组织、领导、指挥作用,二团伙具有恶势力的行为特征。

(三)二团伙均系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二团伙均具有恶势力的危害性特征。

综上,胡某团伙、郑某团伙均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原标题:判了!垫江两个恶势力犯罪团伙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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