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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万!新车首保发现车辆有故障,消费者获赔三倍购车款
03-19 18:53:17 来源:上游新闻

买辆新车,首保就发现车辆重要零件有故障,这让购车者周斌(化名)感到很郁闷。经过了解,周斌购买的车是汽车销售商从其他公司提的货,为维护自己的利益,他将两家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院。近日,市四中院辖区彭水法院依法判令,周斌获赔三倍购车款近69万元。

订购车辆

2015年6月,周斌(化名)从彭水一汽车销售公司按揭购买了一辆黑色轿车,双方签订了购车合同,周斌支付了购车订金1万元,双方还约定了成交价格、验收标准及方法。

因该车型比较紧俏,汽车销售公司一时也无现车向周斌交付,只好向主城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车辆,用于交付,并将周斌的身份信息提供给了对方公司。

随后,该汽车销售公司出具了机动车销售发票一份,显示购买方为周斌。同时,彭水的这家汽车销售公司的工作人员去提取了涉案车辆,并将车辆运回彭水。

当天,周斌在彭水的这家汽车销售公司提到车辆。

保养发现故障

4个月后,周斌将爱车送去首保,保养过程中发现存在变速箱机电单元推杆活塞泄漏液压油故障。

经核实涉案车辆非原装机电。主城的这家汽车销售公司承认,车辆变速箱机电单元系该公司更换,新装零件系故障零件,但该零件仍然属于车辆生产厂家生产。

彭水这家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在该公司处提车时,公司并未将涉案车辆更换了变速箱机电单元的事实告知。

周斌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将两家公司告上了彭水县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三倍购车款近69万元。

索赔三倍赔偿成功

市四中院辖区彭水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水的这家汽车销售公司作为赢利为目的的商事主体,在提车时应当根据行业习惯对车辆进行严格检查,以保证消费者所购车辆为全新车辆,但该汽车销售公司并未在严格检测后,告知周斌所购车辆的变速箱机电单元被更换的事实,故汽车销售公司存在隐瞒和放任的故意。

彭水这家汽车销售公司应当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但本案中,该汽车销售公司不出庭,亦未提交书面证据证明,其不具有欺诈之故意的举证责任,故应当认定该汽车销售公司对周斌存在欺诈行为。

另外,车辆的变速箱及其机电单元为车辆的重要零部件,对于该零部件是否原装产品、是否被更换,将影响周斌是否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

而汽车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出卖人为彭水这家汽车销售公司,买受人为周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该合同只能约束合同相对人即周斌和彭水的这家汽车销售公司。

虽然,周斌手中持有的购车发票系主城的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出具,但该公司出具购车发票仅是汽车销售行业的一种习惯做法,目的是为了便于购买者办理车辆上户登记,事实上向该公司购车的是彭水这家汽车销售公司。彭水的汽车销售公司对谢先生构成欺诈行为。

为此,法院依法判令,彭水这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斌近69万元。

市四中法院民一庭庭长张泽端称,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若经营者不诚信经营,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承担“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即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提醒>>

商家这些情况不注意可能构成欺诈

商家那些销售情况会构成消费欺诈呢?上游新闻记者专门采访了从事法律服务多年的重庆妙珠律师事务所倪世钧律师。

倪世钧称:法律上的欺诈,一般是指故意歪曲事实,诱使他人依赖于该事实而失去属于自己的有价财产或放弃某项法律权利。由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未特别规定消费欺诈的含义。因此,对于消费欺诈的认定仍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为基础。

具体而言,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 ,有下列十二种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 性价格表示 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用他人 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对于欺诈消费者的法律责任,倪世钧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法第十六条还规定,经营者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雷书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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