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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疯狂!投资理财失败,公司主管向25名同事借300多万后失联
02-26 12:07:26 来源:上游新闻

因“理财”失败,重庆两江新区一大型民营企业中层主管以“借钱”为幌子弥补债务窟窿,先后诈骗单位同事25名,共计金额300余万元。今(26)日,上游新闻记者从重庆两江新区公安分局获悉,两江新区警方已成功侦破该案。

中层管理人向同事“借钱”后失联

去年12月中旬,两江新区公安分局大竹林派出所接到辖区某民营企业管理人员报案,称该公司一中层女性管理人员张某未到公司上班多日,电话处于无法接通状态,且该公司部分员工反映,张某曾通过不同方式和理由向员工“借钱”。

民警调查发现,从2011年以来,张某曾先后向该公司25名员工“借钱”,涉及金额高达300余万元。

在随后的两个月里,两江新区警方在取得张某涉嫌诈骗的证据后,立即将其上网追逃,并对张某家人、亲属、朋友进行法制宣传,敦促其投案自首。

她四处借钱买房买车买门面

今年2月16日,张某到大竹林派出所投案。据调查,今年37岁的张某,在一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部工作。

张某交代称,2011年,她来到该公司上班,见房地产比较景气,决定投资门面,等涨价后,半年出手,炒个短线,赚笔快钱。

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9月,她先后在璧山、大学城、两江新区等范围内买了4个门面、购买了一套房和一辆奥迪轿车,首付140万全部是编造各种名义向同事及民间“借贷”,其余全部办理银行贷款。

张某说,当时她的工资每月在3000多元,每月房贷、车贷,以及还借贷金额都是数万元,她的工资完全入不敷出。

刚开始,张某想通过办理信用卡,滚动取现,通过时间差来解决还贷的问题。到了后来,各种利息、还款金额越来越多,信用卡根本解决不了问题。她又想到通过办理小额贷款来解决资金问题,总共办理了200万元的小额贷款。然而,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欠了90多万没还。

同时,张某还通过手机在60多个网贷平台借款,尽量弥补欠款,没想到窟窿不但没补上,反而窟窿越滚越大,欠款越来越多。其间,张某也想通过变卖手中的门面来抵债,但是当时市场不景气,只好亏本打折卖出,资不抵债。

面对各路上门催款她“一走了之”

2014年,张某调到该房地产公司总部,负责销售工作。为尽快“还清利息和贷款”,张某将目光瞄准同事,在明知自己经济能力有限,无法还清债务的情况下,编造了各种理由向同事“借钱”。

张某称,她知道自己根本无法支付各种利息、偿还清各种贷款和债务,只是不敢面对现实,总想着编造各种理由“借钱”勉强维持当前的现状。到后来,房子被银行冻结,车子被扣押,还有600余万的欠款未偿还,亲戚、朋友、单位同事、贷款公司纷纷上门催款,她实在坚持不下去,关掉手机,“一走了之”。

目前,张某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受害人:以为她有偿还能力  借钱目的资金去向都不了解

受害人之一的黄先生是张某同事。他称,张某是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工资收入应该比较可观,所以一直没有质疑其偿还能力,也未对其借钱的目的、资金去向进行了解,直接分4次向张转账约70万元。

其间,黄先生也曾向张某催还借款,但都被张某以提成还没有发下来,手中无多余周转资金、过几天再还等为由推脱、拖延。

张的同事陈先生说,当时张以打点关系为名向其借4万时,他根本没有怀疑,想到她只是应个急,应该很快就会归还,没想到会是这样一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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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这5条铁规一定要谨记

因民间借贷而引发的民事纠纷、经济犯罪,时不时都在出现。借款时,我们应该注意些什么呢?重庆妙珠律师事务所倪世钧称,就出借民间资金的法律风险而言,一般应恪守以下5个原则:

①问清用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或者是具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情形的,民间借贷无效。

因此,出借资金的前提是问清借款的合法用途,并且在相关借据上明确约定借款限用于约定的合法用途。

司法实践中,如出借人未询问借款用途,而借款人又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的,出借人就不仅可能有经济损失,而且还有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②准确判定借款人信用。民间借贷多为信用借款,即借款人未用有效财产做抵押,借款人一旦有借无还,出借人即使是起诉到人民法院亦相当被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 执行法院将终结本次执行,意即等对方有财产可资执行时,再行执行。

由此可见,个人感情并不能代替个人信用,出借人切勿以感情深为由而不对借款人作资信判定。

③规范书写借据。一份规范的借据应有以下内容:标题应是“借条”,不应是“欠条”。另外,由于发生过恶意借款人用褪色笔书写借条的案例,因此书写借条时,由出借人提供签字笔更为妥当,借条由借款人全文手写较为妥当。

同时,出借人、借款人姓名应写全名,应与身份证上记载的名字一致,借款人附身份证号。同时应由借款人在手写的名字上摁手印,否则一旦发生诉讼,就借条是不是借款人书写发生争议时,字迹鉴定的费用不菲,而且也不是每张借条上的字迹都具备可鉴定条件。

④莫贪高息。高利息,并不受法律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超过法定标准的亦不予保护。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具体而言,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的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已经支付的有效,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的,超过部分无效。 

⑤资金走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也就是说,对于大额资金借贷,如无银行流水等第三方凭据,就有可能被判定为虽出具了借条但资金并未到账,从而被判定为借款不成立。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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