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下发通知 每年开展高二学生结核病筛查
11-20 21:26:35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20日,重庆市教委和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下发《重庆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加强学校结核病常规预防控制,各中学(包括普通高中和普通职业高中)应每年组织开展高二年级学生结核病筛查。

每年开展高二学生结核病筛查

《规范》指出,学校结核病常规防控工作是预防学校结核病疫情发生的基础。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每年召开部门间沟通协调会,制定日常防控工作计划。  

各级各类学校按有关规定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由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学校师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档案。

各中学(包括普通高中和普通职业高中)应每年组织开展高二年级学生结核病筛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学校师生结核病健康体检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对发现的疑似肺结核病例,健康体检机构要及时反馈给学校,由学校通知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告知学生(或家长)到当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并跟踪了解诊断结果。  

落实晨检及时报告

《规范》要求,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扎实推进全面改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教学与生活卫生基本条件工作的通知》等涉及学校卫生的相关规范、标准和要求,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人均使用面积;加强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  

中小学校应当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落实晨检工作,重点了解每名学生是否有咳嗽、咳痰、咯血或血痰、发热、盗汗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后,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卫生(保健)室。  

班主任(或辅导员)应当及时了解因病缺勤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原因。如怀疑为肺结核,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卫生(保健)室或校医院,并由学校卫生(保健)室或校医院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对学校发现的肺结核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由学校疫情报告人立即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一旦确诊及时进行筛查

《规范》指出,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是指在学校内发现结核病确诊病例,但尚未构成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计生和教育部门要共同做好结核病散发疫情的处置工作,协调解决疫情应对和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有效开展。

各相关单位和机构应当在强化各项常规预防控制措施的同时,采取以病例管理和密切接触者筛查为主的防控措施,严防结核病在校园内传播蔓延。疫情的相关处置工作均须及时录入“重庆市学校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  

一旦发现确诊病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病例所在学校师生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学校应当积极配合筛查工作,要密切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生及授课教师的健康状况,宣传并要求学生进行自我观察。

对接受预防性治疗的在校学生,校医或班主任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督促其按时服药、定期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随访复查。  

结核病防控是年度重点督查内容

《规范》要求,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时,学校所在地的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现场调查和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结果,判断是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预案的要求,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的危害和影响。

学校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和协助下,强化开展全校师生及学生家长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及时消除其恐慌心理。同时,加强公共场所通风、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并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场所的消毒工作。  

卫生计生和教育部门要定期联合组织督导检查,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作为对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年度重点督查内容。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林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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