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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次取保候审 历时8年终无罪:湖南七旬企业家被羁押 获国家赔偿后又犯“诈骗罪”
11-12 09:07:23 来源:红星新闻

红星新闻消息,取保候审,超期未移送起诉,获国家赔偿1.4万余元,再被起诉,获刑三年,重审改判无罪。这8年来,湖南省祁东县71岁企业家李良毛的命运仿佛坐上了“过山车”。

因十余年前所经营企业“申报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一事,李良毛反反复复成为“犯罪嫌疑人”。自2013年起,政法机关先后以“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对他采取强制措施或提起公诉,认为他通过伪造公文、印章的方式,套取了国家财政资金。

▲李良毛

李良毛曾于2013年10月、11月间被羁押57天,被取保候审一年后,办案机关仍未移送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撤销案件的,视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2018年初,祁东县检察院也因此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支付李良毛人身自由赔偿金1.4万余元。

案件并未随着“国家赔偿”而结束。2019年,李良毛被起诉至法院;2020年3月,耒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良毛有期徒刑三年。衡阳中院将该案发回重审后,2021年11月4日,耒阳法院重审改判李良毛无罪,理由是,“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谈及此案,李良毛辩护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对红星新闻记者说,检方超期未移送起诉后,该案刑事程序已经终结,此后检方再次启动刑事追诉,属于典型的重复起诉;幸运的是,法院最终宣判无罪,“感谢人民法院对法治的坚守。”

办案机关超期未移送起诉

企业家获国家赔偿1.4万元

生于1949年的李良毛,是祁东县有名的农民企业家。一桩十多年前的旧事,令他陷入一场持续多年的诉讼漩涡。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案件资料显示,祁东县政法机关认为,2008年9月,李良毛根据祁东县政府下发的关于关停造纸厂的文件,授意他人,根据申报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条件,伪造、变造相应资料,并将伪造的公文、印章等资料向相关单位申报奖励资金。

“2009年,中央财政对祁东县造纸厂划拨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276.5万元,李良毛获得241.5万元。”祁东县政法机关还称,2011年,李良毛又授意他人用同样方式,获得中央财政对祁东县三阳水泥厂划拨的奖励资金90万元,其中李良毛获利71.8万元。

▲李良毛

2013年10月11日,李良毛因涉嫌诈骗罪,被祁东县公安局刑拘,不久后被逮捕。同年12月6日,他被取保候审,一共被羁押了57天。

一年后,取保候审期满,祁东县检察院并未起诉李良毛。顶着“犯罪嫌疑人”的帽子数年以后,李良毛坐不住了,2017年9月,他向祁东县检察院递交了一份《国家赔偿申请书》,认为检方对其批捕后又不予起诉,他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红星新闻记者查询相关法律获悉,《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办案机关应立即作出不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撤销案件处理。

2016年1月,最高法、最高检亦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2018年1月16日,祁东县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称,根据法律规定,李良毛被取保候审后释放,取保候审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撤销案件的,视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李良毛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祁东县检察院决定赔偿李良毛1.4万余元。

祁东县检察院决定赔偿李良毛人身自由赔偿金共计14756余元,对李良毛提出的5000元精神抚慰金,该院不予支持。

此前,李良毛获得的241万元“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在2013年至2017年间,被祁东县相关部门收缴。李良毛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同时提出,相关部门应当返还被追缴的钱款。

祁东县检察院则认为,对241万元资金进行追缴的机关不是行政机关或者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对李良毛这一诉求不予支持。

获国家赔偿二年后

再被起诉并获刑三年

当祁东县检察院认定该案“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后,李良毛开始向相关部门讨要被追缴的241万资金。他认为,既然该案已经终结、他也已获得国家赔偿,那么被追缴的钱款就是他的合法财产,相关部门理应返还。

这一过程中,李良毛再次被政法机关定性为“犯罪嫌疑人”。2018年11月,祁东县公安局将李良毛以诈骗罪第二次移送到祁东县检察院;检方审查后,认为案件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祁东公安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3月第三次将该案移送检方。

祁东县检察院则以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为由,向上级法院报请指定管辖。衡阳市中院与衡阳市检察院协商,将该案指定由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2019年8月,李良毛被耒阳市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这是他第二次被取保候审。

该案开庭时,李良毛辩称,他并不存在“套取财政补贴”的犯罪事实,而是为了响应国家政策;且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申报主体,是祁东县当地政府,而非企业自行申报,“申报材料也没有造假。”

李良毛辩护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也在庭上指出,本案证据严重不足,不能认定李良毛有罪;且2018年1月祁东县检察院已出具刑事赔偿决定书,终结追究李良毛刑责,本案刑事程序已经终结,再次启动刑事追诉属于典型的重复起诉。

耒阳法院则认为,李良毛为获取非法利益,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且情节严重,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针对祁东县检察院作出国家赔偿一事,耒阳法院认为,祁东县检察院收到李良毛国家赔偿申请后,在未通知公安机关纠正的情况下,没有证据证明已终止追究刑责,其直接作出赔偿决定,程序不合法,应予纠正。

▲李良毛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20年3月,耒阳法院一审以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判处李良毛有期徒刑三年,并将已追缴的非法获利311万元上缴国库,对未追缴的2.3万元予以追缴。

李良毛上诉后,2020年6月,衡阳中院将该案发回耒阳法院重新审理。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耒阳法院一审判决后,李良毛并未被羁押;2020年8月,李良毛第三次被取保候审;2021年8月,李良毛第四次被取保候审。

关键证据“混沌不清,无法确定”

法院重审改判无罪

重审时,公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称,祁东县公安局并未终止对该案的侦查,该局一直在积极侦办此案,但因该系列案情况复杂,该局多次向上级部门及同级纪委汇报,导致该案一直未能在规定的法律期限内移送审查起诉。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案件材料获悉,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李良毛犯罪的直接证据,包括祁东县造纸厂、三阳水泥厂“淘汰落后产能申报材料”,李良毛本人此前所作的有罪供述及一名证人的证言证词。

对此,李良毛辩护人刘长指出,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李良毛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但事实上,在案材料中没有任何一份伪造的公文原件在案,只有一些来路不明的复印件,复印件并非我国刑法意义上的“公文”;同样,也没有任何一个真实的印章,有的仅是复制的“印影”。

“希望耒阳法院能够对法律负责,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尽快宣告李良毛无罪,让企业家有安全感、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刘长在其辩护词中提到。

刘长的辩护意见,被耒阳法院予以采纳。

耒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李良毛犯罪的直接证据,主要是祁东县造纸厂、三阳水泥厂“淘汰落后产能申报材料”,但上述申报材料本身是复印件,至今没有原件“予以核对”,根本无从确定是李良毛本人当时所提交的申报材料。

“两宗申报材料明显来源不明,原件现在何处,如何调取的,程序是否合法,这一切仍混沌不清,无法确定。”耒阳法院指出,公诉机关最终得出结论称,经多方调取,两间工厂当年申报淘汰资料原件,均因年代久远及其他原因未找到原件。

耒阳法院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李良毛犯罪的直接证据,只有两卷宗来源不明的申报材料、李良毛本人原在侦查阶段所做的部分相互矛盾的有罪供述、一名证人前后不一致的证言证词,并且其具体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而本案事实又存在其他可能性,对指控的有罪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由此得出唯一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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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良毛再审被改判无罪。

2021年11月4日,耒阳法院作出重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李良毛犯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依法判决李良毛无罪。

八年的漫长跋涉后,年过七旬的农民企业家李良毛等到了这份无罪判决书。红星新闻记者获悉,此前,李良毛被追缴313.3万元,待该无罪判决正式生效后,他将向相关部门申请返还这笔资金。

原标题:4次取保候审 历时8年终无罪:湖南七旬企业家被羁押 获国家赔偿后又犯“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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