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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爽涉“阴阳合同”被查 明星偷逃税背后的“阴阳”
04-30 06:39:15 来源:红星新闻

红星新闻消息,郑爽涉嫌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事件仍在发酵。

继昨日上海税务、北京广电出手调查该事件后,今日上午,郑爽微博事务部称:税务部门已经在核实我的合约、个人税务、一切有关经济合同。我愿意接受并配合一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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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上,北京文化(000802.SZ)率先受到影响,早盘大幅低开,逾7%,后拉升翻红,截至今日收盘,北京文化收跌5.47元/股,总市值39.16亿元。

郑爽被曝涉嫌签订阴阳合同

4月26日,张恒在微博再次曝光郑爽,并涉及到郑爽《倩女幽魂》1.6亿天价片酬及阴阳合同事宜,同时喊话税务局调查郑爽偷税漏税。

消息一出,引起社会极大反响,#日薪208万#、#日薪208万是什么概念#等话题相继登上热搜。

4月29日,《倩女幽魂》(立项后改名《只问今生恋沧溟》)的主投方北京文化(000802.SZ)早盘大幅低开,逾7%,后拉升翻红,至今日收盘,北京文化收跌5.47元/股,总市值39.16亿元。

红星资本局发现,张恒爆料称,郑爽在拍摄《倩女幽魂》前想涨价,原合同为1.5亿元,而郑爽想涨到1.8亿元,最终定价1.6亿元。但影片仅拍摄77天,这就意味着,郑爽的薪资可以达到约208万元/天。

具体到1.6亿天价片酬,张恒称郑爽方签订的“阳合同”是4800万元片酬,而另签了1.12亿元的“阴合同”。

据第一财经此前报道,欢喜传媒董事会主席董平曾说,“中国主要还是基本以导演为核心制或者以知名导演与演员为核心的电影制作环境,这是未来五年甚至十年都很难改变的现状。”

据悉,2002年中国电影为了应对进口影片的冲击及自身的不足,开始进行产业化改革,准许民营、外资进入电影投资、制作、发行、放映环节。

此后,中国电影伴随着质量上升,演员的价格也开始触碰天花板,一些演员的税后片酬甚至高于好莱坞一线明星,阴阳合同也屡被曝出。

突破5000万片酬上限

上海税务、北京广电出手调查

“阴阳合同”为人诟病之处在于,它既是躲避限薪令,又为了达到逃税偷税的目的。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微信消息,已关注到演艺人员郑爽涉嫌签订“阴阳合同”、拆分收入获取“天价片酬”、偷逃税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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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指出,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予受理,正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调查核实。北京市广电局已启动对相关剧目制作成本及演员片酬比例的调查。

同时,税务和广电管理部门将认真落实中宣部、税务总局、广电总局等有关通知要求,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整治“阴阳合同”、“天价片酬”、偷逃税等问题,严格电视剧合同管理,严控电视剧制作成本和演员片酬在电视剧制作成本中的比例,为电视剧行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演员高片酬问题由来已久,事实上,此前就有多家视频网站及影视制作公司联合声明,单个演员最高片酬不超过5000万。

2018年8月11日,爱奇艺、优酷、腾讯视频、正午阳光、华策影视、柠萌影业、慈文传媒、耀客传媒、新丽传媒等三家视频网站+六家影视制作公司发布关于抑制不合理片酬,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的联合声明。

声明指出,共同抵制艺人“天价”片酬现象。三家视频网站和六大影视制作公司采购或制作的所有影视剧,单个演员的单集片酬(含税)不得超过100万元,其总片酬(含税)最高不得超过5000万元。此外,声明称也将共同抵制偷税漏税等违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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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2017年9月出台的《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还要求,各会员单位及影视制作机构要把演员片酬比例限定在合理的制作成本范围内,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其他演员不低于总片酬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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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该文件的出台本就是为了引导制作企业合理安排电视剧投入成本结构,优化片酬分配机制。有业内人士称,从会计收入与成本的配比的原则来说,该文件对演员片酬成本的相关规定也是从一种合规合理的层面来制定。至于其是否能达到约束的效果,还需要相关部门持续的监督。

揭秘明星避税套路

4月29日,红星资本局就郑爽涉嫌阴阳合同问题采访到浩信德霖(重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税务顾问蒋静。

蒋静告诉红星资本局,明星偷税漏税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

一、签订阴阳合同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

二、成立个人工作室

按照税法核算,明星以个人身份征收的所得税税负是最高的。因此,明星成立工作室、独资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等形式,缴税可以按照工商户缴纳,纳税合并征收,不但可以大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还可以将个税税率降至35%,来进行相对较低的企业赋税。

三、选注册地

在海内外存在许多“避税天堂”,比如很多明星的经纪公司、个人工作室或传媒公司的注册地都在霍尔果斯。被誉为明星避税天堂的霍尔果斯规定,到2020年年末,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5年免税5年减税。因此,这座小城扎堆注册了高达4000家以上的企业。其中实体企业只有2%,剩下的98%都是没有实质性经营业务的注册企业。

四、片酬“税后价”

由于明星在纳税规则上和普通民众并无差别,因此,对于片酬动辄千万甚至过亿的明星而言,一次取得的片酬越高,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多,为了降低或规避这种“超额累进税率”,很多明星都会与合作机构私下达成协议,通过分散支付的方法规避加成征收的税额。比如通过分期付款或多阶段合同来避税。要求制作方支付“税后薪酬”也较为常见。圈内认可的明星出场费应该是税前收入,但是很多明星会要求制作公司按照税后金额全额支付。

五、股权代替片酬

去年的“限薪令”使得很多明星“另辟蹊径”,将部分片酬转化为了股权。很多有实力的制作公司通过合股开公司及将片酬转化为投资、股权、红利等,以这种新型分红方式紧密锁定跟明星的关系。演员摇身一变成了出品人、制作人,既可以躲开“片酬过高”这个人人喊打的靶子,又可以避免收入纳税,更能用股权抬高公司利润,以分得更多的钱款。

1.6亿片酬需缴税多少?

郑爽将承担什么责任?

关于郑爽1.6亿片酬应缴税款(假设为不含税合同价),蒋静告诉红星资本局,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5119.3万,应纳增值税480万元,附加税33.6万元,教育费附加14.4万元和地方教育费附加9.6万元(附加税各地比例可能存在差异),共计约5656万元。同时,该金额扣除已完税部分,剩余补缴税款,由相关部门根据《税收征管法》、《刑法》等法律法规来进行判定。

事关1.6亿天价片酬,郑爽是否会因此受处罚?

蒋静说,第一《刑法修正案(七)》将逃税罪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刑法修正案(七)》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取代了此前,取消了修改前《刑法》分别规定的逃税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和“十万元以上”,显然是为了更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作出司法解释和裁判。

第二、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通过 “阴阳合同”形式,正是符合了上述违法形式进了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实现不缴、少缴税款目的,符合《税收征管法》中的“偷税”构成要件,行为人将可能面临承担补缴税款、滞纳金、缴纳相应罚款等税收行政法律责任。

第三、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该《规定》也明确了逃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即“最低标准”。

明星工作室接连注销

受郑爽事件影响?

随着郑爽事件发酵,红星资本局关注到,多名明星工作室微博账号注销。

据天眼查APP显示,近期接连有明星注销,包括:魏大勋、姚晨老公曹郁、何炅父亲、邓超、唐嫣、文章、马薇薇、那英(后撤销简易注销公告)、赵本山、朱正廷、孟美岐、吴宣仪、沈腾、井柏然、王千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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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蒋静告诉红星资本局,公司主体的注销属于正常的业务流程,单从表象来说,看不出是否与“阴阳合同”、“天价片酬”有关,还需要从其内部的实质来判断,实质重于形式。

原标题:郑爽涉“阴阳合同”被查,税务专家深度解析明星避税五大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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