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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好友关系不算隐私?法院和律师:应看具体个案
02-04 18:53:14 来源:红星新闻

红星新闻2月4日消息,微信好友关系算不算个人隐私?

2019年初,哈尔滨的王某发现在使用“微视” App时,微视会获取其全部微信或QQ好友信息。王某认为“微视”并没有告知原告会收集和使用上述信息,原告也没有授权同意“微视“收集和使用上述信息,认为该行为侵害了自己的隐私权。

2021年1月22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用户王某起诉腾讯侵权纠纷案作出判决,认为腾讯在微视app中相关收集、使用行为并没有违反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必要性原则,并给予用户知情权、选择权和删除权。原告在本案中起诉被告侵犯其个人信息权益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那么,这个判决是不是意味着“微信好友关系不算隐私”?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献磊律师表示,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具体好友关系不构成隐私,不代表法院认为所有的好友关系都不构成隐私,在个案处理中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性别、地区信息是隐私吗?

法院:在本案中属于公开信息,不属于隐私

针对王先生的起诉,腾讯公司认为,隐私是指用户对其生活领域不愿公开的信息享有不被他人知悉的权利。微视app通过用户协议、授权登录页面等方式获得原告明示授权,获得原告地区、性别及好友关系,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刺探、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王先生主张的性别、地区信息,由原告注册微信账号时选择填写,其使用微信软件的过程中,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该两类信息通常不具有私密性。在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对该两类信息具有合理隐私期待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该两类信息不属于隐私。

南山法院关于用户王某诉微视侵犯隐私权案判决书

南山法院关于用户王某诉微视侵犯隐私权案判决书

此外,作为短视频社交软件,在用户登录时获得用户授权对性别、地区等信息进行收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获取微信好友信息侵权吗?

法院:获得用户明确授权则不构成侵犯个人信息

腾讯提供的公证材料显示,当用户使用微信账号登录微视APP时,会弹出提示“微视申请获得以下权限:获得你的公开信息(昵称、头像、地区及性别);寻找与原告共同使用该应用的好友”,其中关于“微视申请获得以下权限:获得你的公开信息(昵称、头像、地区及性别)”处无法取消勾选;关于“寻找与你共同使用该应用的好友”处可以选择取消勾选。

上述证据证明微视APP只有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才会获取用户的微信好友关系。即,用户只有点击同意按钮,微视APP才会获取用户的微信好友关系。如果用户点击拒绝按钮,微视APP不会获取用户的微信好友关系。

南山法院关于用户王某诉微视侵犯隐私权案判决书

南山法院关于用户王某诉微视侵犯隐私权案判决书

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在原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证实微视app只有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才会获取用户的微信好友关系。同时,腾讯提交的证据显示,用户可以在微信中关闭“微视的朋友关系“来撤销微视app对微信好友关系的使用。对此法院予以认可。

好友关系是隐私吗?

法院:属于个人信息,应结合具体场景分析

腾讯公司主张,微视APP针对原告微信好友关系的使用,只有登录原告微视账号才能查看,不公开展示,第三人无法知悉,未侵犯原告的隐私权。

法院审理认为,好友关系属于个人信息,但个人信息并不等同于隐私。原告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在特定情况下具有合理的隐私期待,但从本案查明的情况来看,原告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既未包含其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密关系,他人也无法通过其微信好友关系对其人格作出判断从而导致其遭受负面或不当评价,故在本案中认定原告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原告的隐私。

南山法院关于用户王某诉微视侵犯隐私权案判决书

南山法院关于用户王某诉微视侵犯隐私权案判决书

此外,法院认定,腾讯在微视app中相关收集、使用行为并没有违法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必要性原则,并给予用户知情权、选择权和删除权。原告在本案中起诉被告侵犯其个人信息权益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业内解读:

个人信息不等于隐私,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

“个人信息和隐私权是复杂的法律概念,在个案处理中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献磊律师表示,对于该判决的解读需要注意两点:一是本案中法院虽然认定原告主张的具体好友关系不构成隐私,但认定构成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二是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具体好友关系不构成隐私,不代表法院认为所有的好友关系都不构成隐私,是否构成隐私要个案分析。

沈献磊律师表示,本案中,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原告主张的具体好友关系不属于隐私,并无不妥。“法院认定微信关系不构成个人隐私“是一种曲解和误读,这种表述会对公众造成误导。

与王某起诉微视侵犯隐私权案判决相同的是,在凌某某诉抖音隐私权案中, 2020年7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凌某某的社交关系是否属于其隐私,因社交关系涵盖内容宽泛,故在考量社交关系是否属于隐私时,要具体分析该社交关系是否具有私密性,不能一而概之。在该案件中,法院认定,基于原告的举证,其所主张的社交关系不具有私密性,不属于隐私。抖音推荐有限的“可能认识的人”,不构成对凌某某生活安宁的侵扰,不存在侵害凌某某隐私权的行为。

北京互联网法院关于凌某某诉抖音隐私权案判决书

北京互联网法院关于凌某某诉抖音隐私权案判决书

但两个案件的不同点在于,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凌某某的姓名、手机号码、社交关系、地理位置属于个人信息,抖音构成侵害了用户个人信息,是因为抖音在未征得凌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并存储凌某某的上述个人信息。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认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两项不同的人格权益,存在明显区别。不能从权利人主观认识出发界定私密信息,而应当首先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加以判断,在没有规定时,则应当基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和价值的权衡,综合考虑认定某一信息是否属于私密信息。

原标题:好友关系算不算隐私?法院和律师:应看具体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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