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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没凑够不给儿子报名读小学 男子失去抚养权
09-10 07:24:20 来源:成都商报-红星新闻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消息,眼看儿子到了要上小学的年龄,但有抚养权的前夫迟迟不给孩子报名,孩子母亲程某于是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日前,红星新闻从成都市锦江法院获悉,由于父亲拒绝为适龄孩子按时报名就读小学,侵犯了儿子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将涂某某的抚养关系变更为由母亲程某抚养。

凑不够私立小学的学费

又拒绝为儿子报名其他小学

程某与涂某原本是夫妻,2016年,二人协议离婚时,约定了儿子涂某某的抚养权归父亲涂某。但孩子先随母亲生活,等到上小学一年级时再跟父亲一起生活。

2019年,儿子涂某某已经达到就读小学的年龄,根据成都市小学新生入学政策,他的户籍随父亲其实可以就读成都的一所公立小学。但母亲程某被学校告知,已过报名时间,而涂某还没有为儿子报名。

2019年5月,心急如焚的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以确保儿子正常就读小学。

锦江法院经审理查明,由于涂某不认同公立小学和其他私立小学的教学理念,希望儿子就读一家收费较贵的私立小学,但涂某始终没能筹措到足够资金来交纳学费。涂某称,需要出售一套自有房屋用于支付学费,但该房屋又迟迟没能售出。截止今年7月庭审时,涂某还没有为儿子报名就读任何一所小学。

侵犯儿子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

男子失去抚养权

法院认为,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程某与涂某离婚时,虽然协商由涂某作为儿子的监护人,但涂某拒不为儿子报名就读小学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儿子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父亲涂某怠于履行监护人义务的情形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将涂某某的抚养关系变更为由母亲程某抚养。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对于婚生子女的抚养关系,法律鼓励父母在离婚时充分协商,以确保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及和谐的亲子关系。但司法实践中,不乏直接抚养方反悔或未直接抚养方要求变更为其抚养的案例。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规定了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予支持的几种情形,比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等。

“同时,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应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该义务是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的应有之义。该案中,涂某行为可以认定为没有充分尽到监护人的抚养义务,不适宜再直接抚养婚生子。而程某作为母亲,自愿担负婚生子抚养义务,且举证证明其具备抚养能力,婚生子此前也一直随她生活,因此法院依法变更为涂某某由程某抚养。也特此提醒广大父母,应以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切忌超越经济条件、执着于个人喜好,耽误孩子前程。”承办法官说道。

原标题:凑不够儿子的学费,男子不给孩子报名读小学失去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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