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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商人一审被判20年二审改判无罪 民事纠纷为何动用刑事手段
08-26 18:42:21 来源:北京青年报-深一度微信公号

▷永城市和谐家园小区项目因纠纷沦为荒地

北京青年报-深一度微信公号消息,浙江女商人黄爱英没有想到,自己人生最剧烈的一次跌宕,不是来自于她在河南房地产生意场上的波诡云谲,而是来自于合作伙伴对她的一次控告。

2019年5月29日,因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一审获刑20年的黄爱英,迎来了她的重审二审宣判:河南省商丘市中级法院改判其无罪。

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市场经济获得中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获得司法救济的,不应动用刑事手段板上钉钉的职务侵占罪?

浙江女商人黄爱英,常年在河南省从事房地产开发。按照黄爱英的说法,永城市永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她成立的,之后她结识了永城当地人李朝记,合作了七八年,2012年至2013年期间,永乐房地产公司股权的80%和公司法人代表人陆续转让给了李朝记。

两个人谁也没想到,日后因为在开发永城市和谐家园小区项目的过程中发生纠纷,这对合作多年的搭档反目成仇,其中一方报刑事案,另一方身陷囹圄。

检察院指控黄爱英职务侵占、合同诈骗。关于职务侵占,检方指控称:2014年1月,黄爱英受永乐公司委托,以副总经理的名义,代表该公司与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洽谈和谐家园小区发包事宜,期间黄爱英利用职务之便,让承建商张某、吕某将交给永乐公司的工程保证金300万元转入其儿子账户内,将其中30万元用于和谐家园小区拆迁,其余用于个人开支。 

在公安机关李朝记称,事发期间黄爱英是公司副总经理,但没有发聘书或签订劳务合同。 

他还说,在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黄爱英在公司共领取过90万,当时公司的会计出纳是黄爱英的儿子赵子豪,工资表上签的黄爱英名字,由赵子豪代签。 

李朝记交给公安机关一份致天宇建设集团的委托书,其中提到:“现委托黄爱英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代理人,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永城市和谐家园小区建筑工程发包工程……该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我单位……”,委托书的下面写有黄爱英的职务:副总经理。

李朝记一方还提供了人证。公司销售部经理周莉称,她和黄爱英是同事,黄爱英是公司聘请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协调关系,年薪30万。

公司主管会计侯红丽称,2012年6月至2013年初,赵子豪是公司出纳会计,但公司对公账户都应该由她管理,赵子豪没有权力收这笔300万的公款。

她还说,黄爱英从2012年6月开始一直是公司的副总经理,一直到2013年初,都由赵子豪给她发工资,赵子豪代领,黄爱英的签名由赵子豪代签;2013年以后由她给黄爱英发工资,但工资表都做好了,黄爱英却一直没来领过。 

公司副总经理把公款打入个人账户据为己有,人证书证俱在,一切似乎板上钉钉。

黄爱英坚决不认罪,称自己曾是永乐公司法人代表人,不可能再去给李朝记的公司做副总,更没领过工资,和李朝记只是合作关系,让建筑商将300万打入儿子赵子豪账户是因为李朝记欠自己钱,自己是用这300万抵之前的欠账。 

2017年11月2日,永城市法院一审宣判。法院未采纳黄爱英的辩解意见,认定黄爱英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成立,数罪并罚,判处黄爱英有期徒刑20年。 

黄爱英不服,提出上诉,她坚称自己没有犯罪,李朝记一方说的诸多事实根本不存在。

在欧洲给母亲代领工资

2018年5月11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法院裁定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将案件发回重审。 

之后,诉讼进程峰回路转。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曾出示李朝记向公安机关提供的委托书复印件。黄爱英当庭提出,自己从来没见过这份委托书。

重审一审过程中,在黄爱英一方的强烈要求下,永城市法院同意对相关书证进行鉴定。 

2018年12月3日,受永城市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报告。 

根据委托书中的记载,委托书的委托时间为“2013年12月8日至承建合同签订止”。由此,从常理可以判断,委托书的书写时间应在2013年12月8日前后几天。 

但根据鉴定机构的结论,委托书上加盖的永城市永乐房地产公司印文,是“2015年4月9日”至“2015年7月7日”期间形成的。 

一同鉴定的还有李朝记提供给公安机关的合作开发意向书,该合同第2页第8条约定内容为“鉴于10号楼提高层高,扩大面积,9号楼扩建15层的实际,双方同意由乙方(李朝记一方)做好规划审批工作,并由双方承担一切费用”。 

但黄爱英提交的意向书,第2页的内容却和李朝记提供的意向书内容不一样,第8条最后一句话是“并由乙方承担一切费用”。 

经鉴定,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结论:送检的落款日期为2010年1月16日的合作开发意向书(李朝记版),第2页与1、3页不是同一批次纸张,第2页与1、3页不是由同一机具一次性输出形成。 

对于控告方说的黄爱英曾在永乐公司按副总级别领取90万薪资,且由在公司做财务的儿子代领的情节,赵子豪护照上的信息以及永城市出入境管理大队出具的赵子豪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显示,赵子豪2011年12月9日从北京出境,当日到匈牙利布达佩斯;2013年8月28日从西班牙马德里启程,次日从北京入境。 

这意味着,2011年12月9日至2013年8月28日,赵子豪人在欧洲,而不在国内,不可能为母亲代签名字代领工资。 

说起出国,赵子豪感到侥幸,如果当时自己没出国,而是在国内,也许就真的很难说清楚了。 

他告诉记者,当时自己出国是因为认识了一个在西班牙的女朋友,于是飞了过去,在那边工作、生活了两年,后来两个人分手,才回到国内。

“我大学刚毕业的时候,确实在永乐公司呆过一段时间,但只能算帮忙性质,根本没有正式入职。出国前的几个月,我就从永乐离开了。” 

2019年1月17日,永城市法院重审一审宣判。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虽然被告人收取了建筑商300万元,但其一直辩称其与李朝记有经济纠纷,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双方存在经济纠纷的可能性。法院认为,指控被告人黄爱英犯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但仍认定黄爱英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出入境记录显示,赵子豪2011年12月9日至2013年8月28日人在欧洲,不可能为母亲代领工资

▷司法鉴定显示,李朝记提供的委托书在形成时间上明显不符

民事纠纷动用刑事手段?

关于合同诈骗,法院重审一审认定,2012年12月,黄爱英在没有取得永城市东城区和谐小区开发权的情况下,对李朝记谎称已经取得,且经全体业主同意,骗取李朝记信任,与其签订了小区项目转让协议,骗取转让费1398万元。 

而黄爱英坚称,自己没有非法占有故意,更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李朝记之间只是存在民事纠纷,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重审二审审理,2019年5月29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法院终审认定黄爱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决其无罪。

法院认为,虽然小区没有开始行政审批环节,但该项目是开发商主导、政府协调配合进行开发的项目,黄爱英一方已经与大部分业主签订了拆迁协议,具有项目开发资格,有权进行转让。

转让协议虽约定拆迁后可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但该面积只是在未经审批前的预测,即使个别业主不同意,实际建筑面积达不到预期,也不能构成刑法上的诈骗。 

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市场经济获得中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获得司法救济的,不应动用刑事手段。本案中黄爱英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双方的纠纷没有超出民事合同纠纷的范畴,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予以救济。

不立案是“没有犯罪事实” 

黄爱英告诉记者,这场牢狱之灾对自己影响巨大,不但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家里多人受牵连,还让自己落下了严重的甲状腺病、高血压、妇科病,身心受到严重创伤。

“我还没有申请国家赔偿。我控告李朝记成功之后,再考虑是否去申请。”她说。 

从2016年开始,黄爱英及其家属、辩护律师,一直在控告李朝记涉嫌诬告陷害罪、妨害作证罪和伪证罪。 

2019年4月17日,永城市公安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理由是“没有犯罪事实”。此后,黄爱英的辩护律师提出复议。4月26日,永城公安局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书。 

黄爱英不服申请复核,2019年7月1日,商丘市公安局发出刑事复核决定书,撤销了永城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 

针对黄爱英一方所称的伪造证据、诬告陷害的指控,记者多次致电李朝记,手机无人接听。李朝记之子回应深一度时表示,父亲没有伪造证据,也不存在诬告陷害、妨害作证和伪证问题,并称已经对黄爱英一方提起了民事诉讼。

对于黄爱英一方控告的立案情况,经办民警婉拒了深一度的采访。

原标题:不应动用的刑事手段:一个浙江女商人和她的一审20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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