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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幼女多处出血颅脑损伤致死,第三方鉴定:虐待和家暴所致
07-22 15:17:18 来源: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消息,2018年7月,1岁多的女童邓子琳跟父亲同居女友陆某鸥单独相处时不幸身亡,当时陆某鸥称孩子是踩到尿液不慎摔伤致死。事件引起相关部门和多名律师的关注,邓子琳母亲邓女士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委托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对邓子琳死亡一案进行法医学书证审查论证。今年7月18日,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独立第三方专业意见,认为邓子琳的死亡符合虐待和家庭暴力所致。

北京专家审查意见显示邓子琳死亡符合虐待和家庭暴力所致。 邓女士供图

孩子母亲申请复议,均被答复证据不足

邓女士告诉记者,去年7月30日晚,1岁多的女童邓子琳跟父亲同居女友陆某鸥单独相处时不幸身亡。陆某鸥称,孩子当时踩到尿液,不慎摔伤致死。8月24日,司法鉴定报告意见为“颅脑损伤出血致死”。9月10日,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邓女士于9月14日向该局申请复议。

去年10月16日,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向她出具了刑事复议决定书称,邓女士控告陆某鸥故意伤害被害人邓子琳致死一案中,无违法犯罪事实,该局经审查决定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

随后,邓女士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得到的答复是证据不足、不予立案监督。她又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等到的依然是同一结果。

邓女士将自己维权的过程发布在网络上,引起很多媒体关注。

针对舆情,去年11月9日,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发布情况通报称,暂不存在违法犯罪事实。江南警方秉承公平正义法治精神和对死者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决定组织专班展开新的调查。今年1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和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侦大队仍认为证据不足。

孩子身存多处伤口,并非医生抢救留下

在这起案件中,警方认为,根据前期勘验调查和司法鉴定报告,死者邓子琳系摔伤引起颅脑损伤出血致死。经初查,其身上出现针眼、淤青等痕迹系当时抢救和前期治疗腿部骨折时遗留的痕迹。

此外,警方称已调查陆某鸥的手机,未发现其抱怨发泄对邓子琳不满的言论,且其被询问后还和报案民警联系索还手机、到深圳打工后还配合公安机关回来接受调查,办案民警认为这不符合“杀人犯”的心理和行为;办案民警调取了周围及楼房监控录像发现,其间,陆某鸥没有离开出租房,也未发现异常。

邓女士说,她曾带着尸检报告找到医院的主治医生,一个针孔一个针孔地核对。医生对照尸检报告后告知说,孩子手指指腹、头部等针孔,是在医疗抢救过程中留下的,但孩子遗体上左脚脚底和右大腿上的伤口并非抢救时留下。

今年6月12日,南宁市妇联看到媒体报道邓女士的遭遇后主动联系她,提出可以帮她提供心理疏导并申请临时救助金,还向南宁市公安局、检察院发函,请求重视邓子琳意外死亡案。 

第三方出具意见,符合家庭暴力原因

今年6月15日,邓女士和代理律师万淼焱向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及福建园派出所递交了他们搜集到的最新证据。7月3日,代理律师万淼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委托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对邓子琳死亡一案进行法医学书证审查论证。

7月18日,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独立第三方专业意见。意见中称,经分析论证,认为邓子琳的右大腿骨折和颅脑损伤,均不符合自然的意外原因导致,符合虐待和家庭暴力所致。审查论证人为胡志强和庄洪胜。

记者通过网络搜索到,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经北京市工商管理局正式批准成立,提供各门类司法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曾为“聂树斌案”出具过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审查论证人之一的胡志强,从事法医鉴定工作30多年,曾在“湖南黄静死亡案”“黑龙江代义死亡案”“福建念斌投毒案”“河北聂树斌杀人案“等案件中担任鉴定或论证专家。

7月19日,邓女士告诉记者,目前,律师已将这份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从北京寄过来。她收到后将再次前往派出所申请立案。

记者咨询了南宁某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律师分析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鉴定书,是由具有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做岀的,是结论而不是意见,具有重要的证据效力。而两位专家出具的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只是他们表达作为专业人士对邓子琳案件的个人意见,可以作为公安机关的参考,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证据资格。所以,单就一份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而言,并不能改变该案的基本定性。但如果受害人家属不认可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鉴定结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原标题:幼童摔出“多处出血颅脑损伤”致死 第三方出具专业意见:幼童死亡符合虐待和家庭暴力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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