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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恶霸”孙小果靠发明专利获减刑?知识产权律师这样说
05-18 09:21:44 来源:红星新闻

红星新闻消息,21年前,在昆明,一个叫孙小果的强奸犯被判处死刑;21年后,同样是在昆明,一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又有一个叫孙小果的“涉黑涉恶犯罪团伙”被打掉。

媒体证实,两个孙小果是同一人。消息一出,舆论哗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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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果出席夜店庆典 图片来自M2酒吧玉溪店微信公众号

红星新闻记者调查获悉,这个孙小果,有一项名为“联动锁紧式防盗窨井盖”的发明专利,此专利的申请日期为2008年10月27日。相关说明书称,城市里,下水道窨井盖被大量恶意偷盗,此发明可“很大程度限制偷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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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显示的孙小果发明的专利

孙小果是否因发明创造获得减刑,目前尚无权威部门对此进行证实与回应,但据澎湃新闻消息,孙小果所服刑的云南省第二监狱的一名监区长,因孙小果事,最近被控徇私舞弊、违规减刑。

那么,服刑人员如何通过发明创造获得减刑,具体到孙小果案中,此操作是否可能存在瑕疵?

对此,云南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吕江接受红星新闻记者专访,对此焦点问题进行详细梳理与解答。

红星新闻:服刑人员靠发明获减刑的依据是什么?

吕江:在《刑法》的相关减刑规定中,主要一条就是,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的技术革新。

红星新闻:具体依据是哪一条?

吕江:《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 

《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全文如下: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红星新闻:《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为何被服刑人员利用?

吕江:一些服刑人员利用此款,在实际运用中弄虚作假,导致有假专利或借用别人的专利,作为自己的专利来申请减刑,此款成了减刑的方法或捷径。

我认为,任何法条在适用过程中,是会让有些人钻空子的,但是不能说,这就一定是服刑人员减刑的一条捷径。实际上,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确出现了很多服刑人员,基于自己的智力成果,通过自己在服刑过程中的学习,以及基于他原来的学术背景,研发出来一些具有技术革新的成果,最终通过申请专利或者申请其他权利,获得国家的认可或授权,也就是说,依然存在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通过发明创造去获得减刑的案例,而且这些正面的例子也是比较多的。

红星新闻:申请专利需哪些条件?

吕江:《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分三种类型,第一种叫发明专利,第二种是实用新型专利,第三个是外观设计专利。简单的说,研发、创造具有一定美观,能够用于工艺并获得了一些经济收益的技术,都可以获得国家授权。

但是,国家对专利授权有严格的把控,具体在三个方面,第一个是新颖性,第二个是创造性,第三是实用性,这三性条件如果能够达到,就可以获得国家的专利授权。

红星新闻:具体到孙小果案,如何操作?

吕江:专利授权,涉及到技术人员或发明人提供一系列技术资料、研发过程材料以及权利保护范畴。孙小果申请的专利窨井盖,它肯定是不同于普通的井盖。它具有一定的防盗功能,肯定还具有一定的实用性,而且是比较新颖的,在他申请专利之前,社会上——不仅是国内还是国外,没有检索出来类似的技术,它就具有新颖性;有防盗功能说明它有创造性;再加上它是用于市政设施方面的,就具有实用性,符合了这三个性能的话,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给他授权。

接下来再谈整个申请的流程。专利权的最终获得者叫专利权人,一般来说专利权人最初是以发明人或者申请人的身份去申请,但是,不一定发明人、申请人就是专利权人,专利权允许转让,受让人又是新的专利权人。

孙小果到底是不是自己研发、自己设计、自己申请?从现有的公开资料,我们不便去做任何的猜测和评价,相关问题,还得有关部门去调查去了解。如果真是孙小果本人自己研发申请并且获得专利,他这种行为就符合减刑的条款规定。

如果技术不是他本人的,而是通过了其他非正常、非正当的手段,窃取也好,借用也好,或者是通过购买技术然后去申请,从民事角度来说,他是跟别人商谈购买,自己获权,这是交易。专利权是可以交易的,这个行为在民事上没有问题。但是,交易而来的专利如果用于减刑,这就是一种造假行为。《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此项减刑的条件,是指服刑人员本人的发明创造,或者是本人智力成果取得重大的技术革新,是针对他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所以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不是孙小果自己的设计发明,那么在减刑上就有瑕疵了。

原标题:“昆明恶霸”孙小果靠发明专利获减刑?知识产权律师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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