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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年前奸杀案嫌犯写遗书:留下我的毛发,DNA能还我清白
06-08 23:25:26 来源:北青深一度微信公号

付存绪手拿申诉材料

北青深一度微信公号消息,“如果我死了,请留下我的毛发,只要有人给我做DNA鉴定,就能证明我是清白的。”付存绪最近写了封遗书,郑重交代后事。

64岁的陕西凤翔人付存绪去年大病了一场,他患有腰间盘突出、脑梗和心脏病。那桩奸杀案和他纠缠在一起已经39年了,他始终不服气、不认罪,但对于能否活到案件再审的那一天,他心里没数,于是写下遗书。

1979年12月底,陕西宝鸡市凤翔县柳林镇干河村发生一桩强奸杀人案,警方迟迟未宣告破案,直到案发半年后,有过婚前性行为的付存绪被锁定为嫌犯。但这桩案件疑点重重,付存绪在看守所被羁押了12年,一审才宣判,1991年12月,宝鸡市中院认定付存绪犯有奸淫幼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生效后,付存绪被送往渭南监狱服刑。2006年4月,付存绪因病被假释出狱,2008年正式刑满释放。

39年里,付存绪无数次自辩是被冤枉的,寄出一封又一封申诉书,始终没有等到他想要的“清白”。

遗书说,愿留下毛发作DNA以证清白

女娃上夜校遇害

付存绪脸色蜡黄,前额的头发快掉光了。走路时,他腰杆挺直,步子迈得很快。大多数时间里,他习惯靠着沙发或蹲在地上翻看案件材料。经历长年的牢狱生活后,久坐或久站都让他的腰、腿难受。

2018年5月19日下午,凤翔柳林镇一家茶馆里,刚落座,付存绪就将挎在右肩的黑色文件包取下来,掏出一沓整齐的申诉材料,话题引回39年前。

1979年12月20日晚上,陕西宝鸡市凤翔县柳林镇干河村漆黑一片,村民高林送13岁的女儿刘丽去上扫盲夜校。高林患有坐骨神经痛,行走不便,刚出家门100多米,妻子向他喊话,“路上遇到人,就不用送了。”

据高林事后讲述,行至学校大路时,他们碰见一个身高约1.6米,身形驼背的男子。此时,女儿认为不用送了,就让高林回家去休息。父女分别后,意外很快发生。

十多分钟后,刘丽躺在学校西侧的一块田埂上,“上衣被卷起到乳房以上,左腿裤子全脱,右腿裤子褪到了膝盖处,口鼻、阴道出血。”

夫妇俩哭喊着求救,送医后,刘丽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的结论是:死者系被他人勒扼颈部窒息死亡。

接到报案后,凤翔县公安局迅速展开侦查,案发现场勘查笔录显示,“突发现场发现的一行负重足迹,足迹长27厘米,还有两人并行拖拉痕迹及搏斗痕迹。”

当晚,凤翔县公安局在村大队设点,重点查找手脸部有伤人员。经查看,付存绪的手脸部等处均无伤痕。警方还看了他的衣服和鞋子,并在本子上做了记录。随后,付存绪返回家中。

付存绪回忆,案发当天,他在村北看水泵浇麦地。等到晚饭时,堂兄端面回家说:“水泵房西边不知道谁把上夜校的女娃捏死了。”此时,他才听说一些案发情况。

《破案总结报告》称,侦查机关围绕作案时间锁定了38名犯罪嫌疑人,随后又以不具有作案时间而排除37人。从案卷材料上看,大量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是通过证人走访而形成的孤证。如何区分这些孤证的真伪?侦查机关未作合理说明。

说起这些,付存绪有些激动。他梗起脖子大声说:“半年时间里,公安对数十人进行怀疑审查,怎么就确定是我了?真是胡扯!”

案卷中一份《情况说明》记载,办案人员迟迟无法破案。后来,有人发现付存绪曾向村民打听侦办情况,再加上他与女友有过婚前性行为,这一点被解读为“流氓成性”。付存绪由此进入办案人员的侦查视野。

当年强奸案发生的地点

疑遭刑讯逼供

付存绪回忆,1980年6月4日下午,他路过干河村小学去供销社买烟时,镇上派出所的两名民警把他喊住,叫他跟着前往一户韩姓村民家中。

付存绪没多问,只管慢慢跟在后面走。路过一口水井时,他还试图凑近,看看井里有没有水。“我从来没做啥坏事,我那时一点也不心慌。”

付存绪没想到,他即将失去自由。

到了韩姓村民家里,派出所几名办案人员迅速用麻绳将付存绪双臂捆住,背在身后。问一会儿,打一会儿,三天三夜里,办案人员轮流对他采用“车轮战”、“疲劳战”等方式逼问,1979年12月20日晚6到7点他都去哪里了。

付存绪仍然照实叙述。

对方说:“你狗日的不老实!你从大队出来,在十字路站了一会儿。有几个上夜校的学生见你来,你走到水泵房那里你一直向北走了。”

付存绪说:“我确实从泵房那里向东看水去了,没有向北去!”话刚说完,几人上来就在他的头部、胸部、背部,用脚和拳头乱踢乱打。时逢六月,付存绪穿着单衣衫,身上青一块紫一块,到处是淤血,血渗湿在衣服外。

“一个胖小伙跳起来,一脚将我踏倒在地,在裤裆里猛踢。几分钟后,我闭过气没有呼吸,后来小便失禁达半年之久。还用木凳砸脚趾,我左脚指骨折,几个月不能走路。”对于审讯的具体细节,时隔多年,付存绪说自己仍然记得清晰。

“问我晚上啥亮哩?我说月亮,他们说不对,是人手里啥亮哩?我又说是马灯。说完又被劈头盖脸打一顿。他们说拿的是手电,记住!”

连续几天不分昼夜的审讯之后,付存绪又疼又饿,他有些神志不清了。“只好是他们怎么教,我就怎么说了一遍。背熟这些口供,才能免受皮肉之苦。”

1980年6月8日,付存绪又被带到凤翔县收容站,继续接受讯问。而判决书显示,付存绪于当年的7月4日才被刑事拘留,四天后被正式逮捕。

参与讯问的公安侦查人员后来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承认曾殴打过付存绪。1980年6月10日的一份笔录显示,侦查人员承认,不允许付存绪睡觉,连续讯问其到凌晨四点钟,得到笔录,才让他休息。一小时后,又把付存绪叫醒。

此外,案卷中付存绪的多份口供内容也可以看出办案人员疑似对其指供逼供。其中一份笔录中,付存绪开始做无罪自辩,但后来就出现“不说话”、“哭”、“你们怎么说都行,我按手印就是”这样的表述。

羁押12年才宣判

1991年12月6日,付存绪案在宝鸡市中院一审开庭。庭审一开始,付存绪即称自己的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的结果。

一审律师李福林让戴着脚镣的付存绪走出被告席,沿着法庭走几步,又现场量了他的身高和脚长。此前有证言称,受害人之父将女儿交给一个身高1.6米左右,驼背的男子。“大家都能看出来,付存绪不是驼背,他实际身高约1.72米。此外,案发现场留有一个27厘米的右脚鞋印,这与他的赤足大小才一样,如果穿鞋,肯定大于27厘米。”李福林说。

李福林认为,此案证人证言与付存绪的身体特征存在明显的矛盾。“除了付存绪的口供,没有能直接证明他作案的物证。”

他还提出,第二作案现场离死者近五米处一土块上的血迹,这个血迹既不是受害人的,也不符合被告人的血型。血迹究竟是谁的?侦查机关亦未作出合理解释。

1991年12月18日,宝鸡市中院对此案作出刑事判决,认定付存绪于1979年12月20日在马家沟浇地过程中见路上有上夜校的女孩,遂起强奸歹意。后于21日七时许,在二队配电房附近遇到受害人,尾随行至学校附近,将受害人拖入路旁并实施强奸,受害人因窒息死亡。宝鸡市中院认定付存绪犯有奸淫幼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时任凤翔县检察院刑事科科长的严明堂,今年已是87岁高龄,他曾在批捕前后两次提审付存绪。

2018年5月26日下午,严明堂仔细看了付存绪的申诉代理律师所写的材料。“这个案办得真可笑”。严明堂说,“这个案子县里没有决定权。是上面下来的一个副检察长办的。”

时任凤翔县检察院书记员的王志鹤于1979年调入该院,他告诉北青深一度记者,当时检察院只有5、6个人。“这个案子只有案卷,再没有什么,一个物证都没。上上下下退了几次补充证据。市法院开庭后,还请示省法院,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折中判处死缓。1983年严打,凤翔县有个案子四人都判死刑。如果有证据,还能不处理吗?”

付存绪一直不明白自己被判死缓的理由和依据,他瞪着眼睛,忿忿不平,“这是哪门子的折中法?”

临别时,王志鹤叹了口气,握着付存绪的手说,“这个案子有很多可挖的疑点,我们当时也没有办法。”

当年做肿瘤手术留下的疤痕

为保命放弃上诉

在凤翔县公安局看守所被关押期间,付存绪的脖子上长了个瘤子。起先只是麦粒般大小,后来肿大得像鸡蛋,压着脖子上的血管。

“头昏眼花,我整天躺在床上嗷嗷叫。就想着快审快判,早点治病保命。”付存绪说,看守所里不给他做手术,必须转移到监狱才能治疗。因此,一审宣判后,他没有提出上诉。

入狱后,付存绪并没有停止反抗。两次手术后,脖子上的肿瘤已经治好了,他写了一封封申诉信,向司法部门诉说冤屈。

监狱是个“连鸟儿都要躲着飞的地方”,不分日夜,付存绪满脑子都在想办法尽快逃离这里。有时,他一天只吃两个馍馍,拿剩下的食物和狱友换来纸笔继续写材料。

狱所之外,付存绪的家人也承受着牢笼般的束缚。

付存绪的侄女付媛媛回忆,小时候,家里经常会来一位老太太,一手拄拐杖,一手拉着小孙子,晃晃悠悠的进来了。每次来,奶奶都会嚎啕大哭,那哭声好像天要塌了。

一个盛夏的傍晚,她们又在说同样的话。老太太说:“那事不是你娃做的,你娃在里头冤屈,你不救他,谁救哩?”奶奶瘫坐在地上,捶胸顿足:“我娃可怜,我娃冤屈没处说……”

有时,村里几个伙伴一起玩游戏,为一些小事打起架来。明明是对方理亏,人家大人张口就骂付媛媛姐弟,拽着孩子边走边说,“叫你们别和那家娃耍,就是不听,小心哪天在没人处把你害了!”

后来,付媛媛知道了,只要是母亲在厨房忙这忙那的,炒熟面,做辣椒酱,切肉做臊子,几个姑姑拿来绣好的鞋垫、布鞋,就是要准备去监狱看“那个人”了。

付存绪入狱后,弟弟和大外甥因政审不通过无法参军。1997年底,其母因心脏病去世。

2008年刑满释放后,付存绪独自住在弟弟家的机械加工厂里。他几乎从不主动和别人来往,四妹住在隔壁的小区,他一次也没去过。“我是个没用的人,连累了三代人,九个家庭,我心里有愧。”付存绪说。

申请DNA鉴定“死循环”

2016年,北京律师金宏伟、陕西律师常玮平开始代理此案的申诉工作。

他们实地走访,找法医专家求证后,发现该案存在很多疑点。“起自混乱的侦查,终结于原审机关错误的认证。有明确的可以排除付存绪作案可能的证据,原审机关未予采信。此外,强奸的核心犯罪事实,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金宏伟举例,原审采信的证人证言,取证时间为案发十年之后,且上述证言均为代签,即被采信的证言自身真实性都无法查明。而本案里,被害人手电、书包、课本这些隐蔽性证据,侦查机关均没有找到。

据案卷记载,1980年1月1日,陕西宝鸡公安局送检受害人阴道分泌物纱布,检验是否含有精斑。半年后,送检付存绪唾液。最后确定两者均为非分泌型。

金宏伟解释,“非分泌型”检测的本质是一种血型检测,其结论仅仅是种属认定。即便检测均为“非分泌型”,也不具有锁定作案人员的特异性。

付存绪一趟趟申诉,又一次次失望归来。“有时连门都不让进,进门了就问有没有新的证据,一听没新证据,就让息诉。我被冤枉了,还要自证清白吗?”

后来,他想到,只要能做DNA鉴定,再与当年的阴道提取物进行DNA比对,就能真相大白。

付存绪又开始四处跑,要求司法机关做鉴定。

律师金宏伟说,这落入一个“死循环”。按照申诉机关规定,鉴定只有启动再审程序才能做。“不做鉴定,就没新证据,只能被驳回再审申请。不再审,又没法做鉴定,没新证据。”

付存绪不知道自己能活多久。今年5月中旬,他写了一份遗书,要求死后留下自己的毛发。他说,无论案件是否再审,只要做DNA鉴定,这些证据永远都能证明他是清白的。(文中高林、刘丽为化名)

原标题:39年前奸杀案凶手写遗书:留下我的毛发,DNA能还我清白 | 深度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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