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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中院首次庭审“民办学校遭强拆”案,鹿邑县政府成被告

上游新闻沈度2018-05-07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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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芳投资1300多万的鹿邑试量镇实验幼儿园光明新园拆除前后照片。

5月7日,上游新闻记者(全国新闻热线:M17702387875@163.com)获得的传票信息显示,8日上午9时,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鹿邑县人民政府强拆李亚芳的幼儿园是否合法一案。这是当地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周口民办学校遭强拆”一事。

李亚芳投资1300多万的鹿邑试量镇实验幼儿园光明新园(民办),于2016年9月开始招生。2017年12月18日和12月28日,鹿邑县人民政府强拆了光明新园。

遭强拆的不止李亚芳一家,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周口市淮阳县、鹿邑县40余家民办学校遭政府强拆。强拆后,其中5家学校法人分别向法院提交了行政诉讼状。

今年4月3日,李亚芳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被告一栏上写着:鹿邑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刚、职务县长。

李亚芳的诉讼请求是: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于2017年12月31日作出的强拆告字(2017)015号《行政强制拆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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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中院发给李亚芳的开庭传票。

15号公告称,李亚芳未经批准,擅自在鹿邑县试量镇文化路建幼儿园违反多项法律规定。限你3日内拆除,未拆除将依法强拆。

李亚芳阐述的理由是,2018年1月3日她在学校门口柱子上发现拆除公告。该公告系后补发文书,被告已经于2017年12月18日,12月28日强拆了她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而被告在没有履行任何前置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向原告作出公告,其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责编黄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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