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医三院医用气体致患者失明 一审判决未公布气体成分
12-29 08:30:21 来源:新京报

新京报消息,2015年6月,北京、南通多名患者在使用“全氟丙烷”气体进行眼部治疗后,视力下滑,逐渐失明。去年这一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引发关注。

昨日,南通患者叶波告诉新京报记者,他申请天津滨海新区公开对晶明公司的处罚决定,已经获准。在拿到相关证据材料后,他将继续起诉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及天津晶明公司。

对此,北京患者代理律师刘文芳也表示,海淀区法院也已经一审判处晶明公司给予患者赔偿,但由于未公布致盲气体成分。已有部分患者上诉。此外,北医三院、天津晶明公司均对判决结果不满,已提起上诉。目前案件二审时间尚未定。

注射“全氟丙烷”后失明

2015年6至7月,江苏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被曝出数十名患者使用眼用全氟丙烷气体致盲。国家食药监总局调查发现,共有71名患者现不良反应。

国家食药监总局曾发布《关于眼用全氟丙烷气体可疑群体不良事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显示,通过流行病学调查可见,这批患者所产生的急性炎症与批号为15040001的全氟丙烷气体的使用关联性明确。这批药品正是由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

2016年4月,新京报及多家媒体曾报道南通、北京等地患者在使用“全氟丙烷”治疗眼疾后致盲事件。全氟丙烷是惰性膨胀气体,在进行眼内手术时,眼用全氟丙烷用于玻璃体-视网膜脱离手术的眼内填充气体材料。多名患者表示,在被注射“全氟丙烷”气体后,他们视力下降,并出现失明症状。

一审未公布致盲气体成分

去年5月,16名北京地区患者对北医三院提起诉讼。除了要求医院赔偿之外,患者还要求医院公开导致患者眼部损伤的气体成分。

审理中,法院追加了天津晶明公司为被告。法庭上,北医三院的代理人表示愿意垫付诊疗费用,但表示医院不存在过错;而患者方面则要求,先进行医疗行为方面的责任鉴定,再商谈赔偿事宜。

12月28日,患者代理律师刘文芳表示,今年10月31日,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晶明公司给予患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赔偿,由北医三院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在鉴定过程中,医患双方均要求鉴定机构对气体成分进行鉴定。不过,一审判决并未显示致盲气体成分。

法院判决显示,气体中毒成分的分析属于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范围,应是国家主管部门的职责,不是司法鉴定的范畴,在目前主管部门没有明确气体中毒成分的情况下,法院送检材料能够满足本次鉴定的需要。

由于未公开致盲气体成分,已经有患者提起上诉。此外,被告北医三院、天津晶明公司均对判决结果不满,也已经提起上诉。

目前,二审时间尚未确定。

患者要求政府信息公开

2016年7月,南通21名受害患者状告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和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除要求赔偿外,同样要求医院和厂家公布致盲医用气体的有毒有害成分。

2016年12月2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就此案的民事裁定书里表明,因本案属于全国重大影响案件,北京地区民事系列案件以及天津的行政案件处理结果与本案有关联性,而上述案件尚未处理结束,故本案中止审理。

南通患者叶波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案件中止审理后,他两度起诉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理由是,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2015年曾对晶明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全氟丙烷气体7557盒,并处以约519万元的罚款。叶波希望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公开其处罚决定文书及相应的证据材料。

叶波表示,本案要等天津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执行后,才能由民事法庭恢复审理。

今年9月20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行政判决,责令被告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十五日内对原告叶波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审理过程中,滨海新区法院追加天津晶明公司为第三人,但天津晶明公司不服该判决结果,随即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7年12月12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涉事企业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据了解,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最晚将于2018年1月3日公布。

原标题:医用气体致患者失明 一审判决未公布气体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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