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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追尾劳斯莱斯损失101万,保险公司拒赔
2022-05-06 13:44:06 来源:上游新闻

今天(5月6日)一辆网约车撞劳斯莱斯维修百万冲上热搜。上游新闻记者(报料邮箱baoliaosy@163.com)从裁判文书上看到一则类似的交通事故,锦州市民路先生驾驶租来的丰田车追尾等信号灯的劳斯莱斯,损失101万元。这起事故怎么赔偿,四方打起了官司。其中,某保险公司以投保车用来营运为由拒赔。最后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100万,租赁公司赔2000元,肇事司机赔1万多元。

5月6日,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李力律师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本案中保险公司是按非营运性质收取车辆保险费用,但车辆实质是用于租赁经营改变了用途,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否则不能免除保险人责任。”

租赁经营改变车辆性质

保险公司拒赔101万元

上游新闻记者在裁判文书上看到,2020年1月22日晚,锦州市路先生驾驶丰田小轿车沿阜锦线由北向南行驶时,追尾前方同车道静止等待信号灯的劳斯莱斯轿车,事故发生后造成两车受损。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路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劳斯莱斯经评估,车辆损失价值为970100元,同时产生评估费38000元以及施救费5000元,合计1013100元。路先生所驾驶车辆系从锦州市某租赁公司租赁取得,该车辆为该公司所有。肇事车辆系在太平洋财保投保交强险,在某保险公司投保100万商业险。

事故发生后,太平洋财保支付了交强险2000元赔偿。某保险公司调查发现,车主薛某填写的投保单是非营运个人车辆,保险公司据此对肇事丰田车承保。薛某通过租赁公司将车辆租赁给路先生,符合营运的特征,属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相关规定的情况,保险公司下发拒赔通知书。那么,这101万元由谁来赔成了问题。劳斯莱斯一方将驾驶人路先生、汽车租赁公司、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承保过程存在瑕疵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100万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租赁公司、薛某和某保险公司均认可的投保过程可知,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并未实际见面,只是通过聊天软件完成承保业务,现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承保业务过程中通过聊天软件对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明确告知。而根据租赁公司、薛某提供的聊天记录能够认定,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人声明系交通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自行将电子版的投保人声明打印出来并签署后将照片回传,保险公司将照片打印得到的,且该保险公司在庭审中确实未能提供投保人声明的原件。鉴于上述事实及证据能够认定保险公司未对投保人履行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险100万元限额内予以赔偿100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及租车合同的约定,肇事司机路先生赔偿1.1万余元。

李力律师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对投保人履行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要承担赔偿责任。”

上游新闻记者 冯盛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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