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处罚前的告知公告

以下机动车驾驶人被渝北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未按要求在十五日内前往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经催告仍不前往接受处理或无法联系。

为依法对此部份驾驶人作出行政处罚,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8条规定,现对附件列表违法驾驶人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诉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拒不前往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交通违法驾驶人名单

渝北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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