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明经国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月19日,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从明经国辩护律师刘文华处获悉,江西省高院对明经国故意杀人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现场
多份法律文书记载,2017年3月17日上午,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村委会在征得村民明某森、明某炳、明某福同意后组织拆除其土坯房,在拆除明某福土坯房时,因挖掘机司机操作不慎,造成相邻的明经国土坯房南部屋檐部分瓦片掉落。明经国接到儿子明小龙告知后,回家拿镰铲赶到现场,误认为是拆除其土坯房,不顾在场乡村干部再三解释和劝阻,持镰铲打砸挖掘机驾驶室。在现场的南康区十八塘乡人大主席、被害人卓宇见状报警,明经国心生怨恨,持镰铲猛击卓宇头部,在卓宇倒地丧失自卫能力后,不顾众人劝阻,再次持镰铲三次打击卓宇头部,致卓宇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一审时,赣州市中院认为,明经国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鉴于明经国误以为自家土坯房被拆除而起意杀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一审判决,明经国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明经国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明经国诉称,他用镰刀打卓宇时,卓宇的头盔意外掉落,打到头颅上,他没想到会造成死亡后果,基于此他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此外,在他未同意的情况下,卓宇带队拆其家房子,房子拆坏后,卓宇不仅没赔礼道歉,还打电话指挥派出所所长“把我铐起来”,对案件发生具有过错。再者,2015年的脑外伤使他脾气情绪难以控制,是案件发生的诱因。
案发现场
明经国认为,一审判决未充分考虑违法拆房的原因和背景以及被害人的过错,以及其历史上脑外伤导致情绪难以控制的因素,量刑过重。“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过去的冲动行为深感后悔和痛苦,向被害人表示哀悼,向被害人家属真诚致歉。请二审人民法院对我依法改判。”
二审判决结果下来后,明经国的大儿子告诉上游新闻记者:“还是维持原判,我有点懵。”
上游新闻记者 牛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