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龙游)近日,黔江区制发《关于公布黔江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明确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清单明确全区共有79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中央、市在黔单位除外),包括区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等调整,及时核实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通知要求,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有权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区级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关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公开、备案、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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