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检察院:微罪不诉护民营经济,防止“办了案子、垮了厂子”
何某向区检察院赠送锦旗
日前,涪陵区检察院检察一部对一起危险驾驶罪作出微罪不起诉决定。这是区检察院全面落实最高检“六稳”“六保”工作,充分按照重庆市检察院关于“保市场主体、护民营经济”专项行动部署安排,依法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不起诉制度办理的又一起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
据了解,2019年7月30日20时许,何某饮酒后驾驶越野车在涪陵城区太极大道路段行驶,因操作不当,与停在路边的高某驾驶的越野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公安民警在现场抓获何某,经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何某负事故全责。
2020年8月31日,公安机关将何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向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一部了解到嫌疑人何某是两家民营企业的负责人,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且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案发经过,具有自首情节,积极与受害方联系并作出赔偿,受害人家属以书面的形式对何某表示了谅解。
2020年9月,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实地走访企业,了解到何某所负责的两家企业,是涪陵区某乡镇政府招商引资企业,主要从事普通货运、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机械设备租赁等经营活动,下属员工63人,如果何某被起诉,其负责的两家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将面临较大困难。
考虑到现实情况,区检察院按照“最高检明确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执法司法标准”中“关于可以不起诉的情形”规定,以及重庆市检察院《关于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中“慎重处理民营企业涉税案件”的规定,结合保障企业生存发展、维持员工生计等方面综合考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经研究,检察机关于2020年9月9日依法决定对何某作微罪不起诉处理。
谈及本案的处理,办案检察官何先明认为:“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必须要审慎,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要立足检察职能,强化诉讼监督,充分运用刑事政策,切实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有效司法保障,真正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文/梁媛媛 戴靖媛 见习记者 程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