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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保市场主体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二十条措施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0-09-17 21:26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保市场主体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二十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安排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要求,结合审判职责,提出二十条措施。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平等全面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01

深刻认识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

在企业家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全市法院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中央、市委部署上来,践行“民生为本,企业为基”理念,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通过公正高效司法,增强各类市场主体司法获得感。以一流司法环境为标志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02

加强企业产权刑事保护

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法律原则,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严格依法认定罪与非罪,严格区分此罪与彼罪,依法认定量刑情节。妥善处理惩治犯罪和促进企业发展的关系,实现刑事审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03

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依法惩处侵犯企业财产、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的犯罪以及针对企业家实施的犯罪,坚决用足法律和政策武器,充分体现从严精神,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审理企业负责人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综合考虑被告人主观恶性、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因素,依法应当从宽的,坚决从宽判处。对没有羁押必要且企业生产经营必需的,可从宽适用强制措施。对必须采取财产控制措施的,尽量采取“活封”。

04

坚持平等保护原则

全面贯彻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的工作要求,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坚持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司法保护要求,依法公正平等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发挥《民法典》在“保障私权,规范公权”中的作用,使司法审判成为诉权保障、权利救济、兑现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的有力防线。规范自由裁量权,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司法质量效率,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05

依法保护企业自主经营权

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认定合同性质、效力、可撤销、可解除等情形的规定,强化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对因政府有违承诺引发的民商事、行政纠纷案件,践行合同严守与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依法支持企业的诉讼请求。

06

依法保护企业创新权益

推进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建设,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违法犯罪行为。坚持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市场价值导向,对恶意侵权、多次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保障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提前研判经济创新中的法律问题,慎重对待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保护企业创新创业动力。

07

精准审慎适用民事财产保全措施

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格实施市高法院《精准实施民事财产保全的意见》。诉前财产保全应在争议标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保全标的额不得超过申请标的额。诉讼财产保全原则以被保全财产价值满足保全标的额为限,严禁明显超标的额保全。准确估算保全财产价值,引导当事人通过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等成本较低方式确定保全财产价值。推进保全措施的类型化精细化,建构民事财产保全评价体系,切实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08

加强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

严格实施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依照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不得逾期支付货款,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付款期限、方式、条件等规定,切实保障中小企业合法财产权益。针对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打击高利贷行为,降低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成本,激发市场微观主体活力。

对标国际先进做法,为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09

以“执行合同”指标优化提升助力民事司法公正高效可接近

准确把握世行优化营商环境评估方法论,围绕 “制度 时间 成本”核心要素,加强立、审、执全流程精细管理与衔接,全面落实网上无纸化立案,构建与“网上立案无纸化”相适应的庭前与庭审工作机制。选择事实较为清楚、双方均有律师代理的商事案件试行全程无纸化。发挥庭前会议功能,促进庭审集中高效。严控审限管理与多次开庭,提升司法程序质量效率。发挥“数智说”平台作用,让市场主体以看得见的方式接近、了解司法。健全动产快速变现机制,加速流拍后的财产处置,加快合法权益兑现。

10

以“办理破产”指标优化提升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

持续推进重庆破产法庭建设,提升破产审判组织和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切实完善破产审判绩效考核等相关配套机制,加快破产管理人职业化建设,提高破产审判工作效能。健全破产重整识别、税务处理、信用修复、注销登记等配套制度建设,切实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量效率。充分发挥府院联动协调机制功能,统筹推进破产程序中的业务协调、信息提供、职工安置和利益保障等工作。

11

以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评估指数全面推广促进形成法治化营商氛围

做好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评估指数试点法院的首次评估工作,高质量推出评估报告,扩大指数体系影响力。总结试点经验,适时发布《重庆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评估指数》2.0版,为全市法院服务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可参考的指数要求。坚持以指数体系为指挥棒,引导全市法院以“市场主体获得感”为导向,以“推动便利营商改革”为目标,聚焦制度、时间、成本评估要素,着力减少环节、简化流程、缩短时间、降低费用,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12

以典型创新事例的培育引领司法保障工作

在判决生效确认书自动生成、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评估指数体系、规范审限管理、“数智说”营商环境平台四项改革举措被列为市级优化营商环境可复制可推广事例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创新事例发现、培育、筛选机制,突出首创式探索、集成式创新、并联式改革,力争典型创新事例在国家层面被采纳推广,争取在“执行合同”“办理破产”指标办理上成为国务院营商环境评估标杆城市。

依法适用《外商投资法》,保障开放型市场经济体制建设

13

对在中国注册的企业给予平等司法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落实开放、透明、平等、公平的立法理念,遵循法制统一、透明度、权利救济的法治要义,在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的案件中,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基本要求,准确把握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内容以及清单变化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形成更加开放、公平、便利的投资环境。

14

健全涉外商投资案件信息公开机制

落实《外商投资法》关于裁判信息公开的立法要求,探索建立涉外商投资案件信息集中公开查询平台,最大程度方便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查询法律文书、案件资料、案件统计信息,增强司法裁判、法律政策和法治环境的透明度。

15

优化“一站式”在线商事争端解决机制

推进商事仲裁、调解线上、线下入驻法院,构建、推广诉讼、仲裁、调解“一站式”在线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纠纷处理选择。推进商事调解协议在线司法确认,发挥司法监督、支持涉外商事仲裁的作用,满足外商投资企业多元化司法需求。

16

推进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的对接

积极应对《外商投资法》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的新变化,主动加强与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机构的司法衔接、诉调对接。在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前提下,依法引导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解决纠纷。对经投诉处理后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从政府职能转变、保护外商投资权益等角度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依法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外商投资者合法权益。

精准提供司法服务,提升市场主体维权解纷能力

17

开展“保市场主体、助企业发展、清挂案积案”专项活动

全面清理涉及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等市场主体及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骨干的久审不结、久执不结案件。建立案件清理工作台账,实行专人专案、动态掌握、限期解决,提升涉市场主体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

18

发布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提示书

以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提示书为基础,积极发现司法实践中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及时分类形成提示意见,向社会公开发布,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19

发布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平等保护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强化审判指导力度,切实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20

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

在与各级工商联共同建立的民营企业权益保护对接联系机制基础上,健全全市三级法院与市区(县)国资委、商务委、侨联的对接联系机制,畅通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侨资企业对司法活动意见建议的反馈渠道。支持各级国资委、商务委、工商联、侨联履行矛盾调处职责,发挥商会调解作用,畅通司法确认、诉调对接渠道,妥善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矛盾纠纷。深入开展庭审进企业、进商会等活动,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帮助企业提升依法解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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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综合新闻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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