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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主妇离婚 法院判男方给予经济补偿15万元
2022-08-17 19:50:54 来源:上游新闻

为了照顾女儿和身患疾病的母亲,她放弃了高薪和自己的发展机会,辞职在家,当了一名全职主妇。没想,多年后,这段婚姻走到了尽头,丈夫起诉离婚。

近日,重庆江北法院审结了该起离婚纠纷,依法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同时判男方向女方支付经济补偿15万元。

林先生与杨女士原本是初中同学,2008年4月两人携手走进婚姻殿堂,登记结婚。2013年1月,两人生育了一女,让这个小家更加温馨和幸福。后来,为了照顾女儿和身患疾病的母亲,杨女士辞职在家,成为了一名全职主妇。

后来,两人在子女抚养教育、婆媳关系以及对杨女士母亲的照料等问题上不断发生矛盾,也让夫妻感情受到了伤害,直至分居。

林先生认为,双方处于分居状态超过一年以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他向江北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离婚,女儿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案件审理中,杨女士表示,不同意解除与林的婚姻关系。杨女士认为,林先生作为父亲,一直对女儿的生活学习缺乏关心照顾,家中日常的家务劳动均由自己承担,自己结婚前本是高收入人群,结婚后为了相夫教子放弃了工作,逐渐减弱了在社会上立足的能力。如果离婚,女儿应由自己继续抚养,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倾斜,并给予自己适当的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林先生曾向法院起诉离婚,被驳回诉求。2020年4月,林先生与杨女士又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并报警,后来林先生离家并租房居住,女儿继续由杨女士抚养照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林与杨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发生纠纷,且分居超过一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现林先生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杨女士自女儿出生和其母亲患病后便辞职在家抚育女儿和照料母亲,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女儿由杨女士抚养,林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至18周岁;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车辆分别归林、杨所有,个人账户资金及投资出资双方平均分割;林先生支付杨女士经济补偿款15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家务劳动虽无薪酬,其价值受法律认可与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家务劳动补偿属于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是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以外,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一方给予的权利救济和平衡,弥补付出较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而失去的自我发展机会。

本案中,杨女士为了照顾女儿和身患疾病的母亲,辞职在家成为了一名全职主妇,其放弃和牺牲了自身的工作机会、职业能力和发展前景,并在家庭劳动中付出了更多时间和精力,为林先生的事业发展提供了家庭生活保障。杨女士作为家庭义务付出较多的一方,出于对美好婚姻前景的信赖,自我发展空间客观上受到了压缩,应当在离婚时获得林先生给付的经济补偿,具体数额根据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等因素综合认定。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乔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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