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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成都东部新区一露营基地意外溺亡,家属认为安全保障不到位,管理方表示无过错
2024-05-22 19:37:36 来源:极目新闻

四川成都的林女士(化姓)向极目新闻反映,4月30日,她丈夫在四川成都东部新区丹景街道花苞村露营基地露营时,不幸溺亡。林女士表示,露营基地并无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设备。林女士认为基地安全保障不到位,希望露营基地管理方能承担相应责任,并在安全保障方面进行改进。

5月21日,涉事露营基地负责人李先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林女士丈夫是自行下水发生的意外,水面并不在露营基地的服务范围内,基地有多个禁止下水的提示牌,当天他还进行了禁止下水的宣讲。他对林女士丈夫去世很惋惜,但认为在该起意外中,基地一方并无过错。

男子露营时意外溺亡

林女士介绍,4月30日,也就是今年五一假期前,她们一家三口和几位朋友相约,一同到四川成都东部新区丹景街道花苞村露营基地露营游玩。几位朋友提前抵达,他们一家人稍晚驾车抵达,停好车后,有人上来收停车费用,一辆车10元,同时对方又询问了有多少人。

“当时我回答说我们一家共三个人,对方说小孩不算,大人一人10元,加上停车费我一共支付了30元。”林女士说,收款信息显示是支付给一个名叫李某某的人。

付款后,林女士一家到水库边的露营基地和朋友游玩。一直到晚上,因为气温下降,她便带着孩子回到帐篷内休息。当晚11时许,突然她听见有人呼喊丈夫的名字,她外出查看时,朋友告诉她自己的丈夫可能在水里出了意外。林女士随即大声呼救,并报警求助。

林女士介绍,当时附近一位开农家乐的老板从房间里穿上了救生衣后下水救援。那位老板找了一圈并未发现她丈夫,只能上岸。一直到5月1日凌晨4时许,救援人员才将她的丈夫打捞上岸,但丈夫已没有生命体征。

林女士表示,露营基地在水边,她并未看见事发地附近有禁止下水的标志,有一个竖立的游客须知牌子,但距离事发地较远,“此前我们根本没看这个牌子”。林女士还表示,她们也并未听到过有任何关于禁止下水的宣讲。

“他今年29岁,会游泳。”林女士说,事发后,她通过成都12345进行了投诉。

初步排除意外落水的可能

成都12345投诉信息显示,5月9日,市民反映4月30日其家属在东部新区丹景街道花苞村露营基地意外溺亡。

5月10日,东部新区丹景街道办回复称,经核实,2024年4月30日,溺亡人员及亲朋于成都东部新区丹景街道花苞村露营,溺亡事故发生前,丹景街道花苞村工作人员曾到现场向露营人员宣讲禁止下湖游泳等事宜。且事故地沿湖周边均设立有禁止下湖的警示标志。溺亡事故发生后,丹景街道办事处及花苞村两委及时赶赴现场、配合救援并拨打119、120、110救援电话。经在场人员回忆,湖边放有溺亡人员身前穿着的服装,初步排除意外落水的可能。同时,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初步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事故发生后,丹景街道办事处积极响应、主动救援,并无推诿之举,将继续跟进后续工作,必要时,可组织多方就本事故的善后进行调解。同时,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林女士向记者提供的付款截图显示,她于4月30日下午,向李某某支付了30元。另据林女士提供的照片显示,露营基地就在水域边,游客须知的告示牌上写有收费标准。告示牌上另标有温馨提示:“请爱护环境卫生,将垃圾投入垃圾桶内,注意个人安全和财产安全,不使用明火,不下河游泳,如不听劝阻出现事故,后果自负”。

游客须知告示牌的落款为成都市东部新区丹景街道花苞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管理方:告示牌上明确提示了禁止下水

5月21日,记者联系上李某某。他是花苞村两委成员之一,也是该露营基地的负责人。

据李先生介绍,露营基地由成都水美花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开发,2023年投用,该公司则是由花苞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投资设立。

李先生表示,对于林女士丈夫的溺亡感到惋惜,但对于林女士的投诉并不认可。他介绍,游客须知的告示牌并不止一块,在露营基地多个路口都设有告示牌,前往基地途中就能看到,停车费和卫生费也有明码标价。此外,当天下午他本人和工作人员都曾在露营基地宣讲过禁止下水的事项,“我还做了强调,说绝对不能下水”。

李先生介绍,基地确实没有救生衣,只有居民自用的船只有自备的救生衣,但水面并不在露营基地的服务范围,且他们明确禁止了下水。事发后,村民和村委会工作人员也都积极参与了救援工作,很遗憾将林女士丈夫救上岸时,其已没有了生命体征,“他(林女士丈夫)的衣服鞋子,都放在岸边的”。

“我们可以提供一些人道主义帮助,如果死者家属觉得不认可,也可以走司法途径,该我们承担的责任不回避。”李先生说。

丹景街道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事发后警方、消防都曾前往救援,其余情况需了解后回电,截至发稿,记者未获回复。

北京策略(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乐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对消费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露营基地具有安全保障和管理责任。如果露营基地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设置明显的禁止下水标志、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及时施救等,那么基地管理方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张乐律师提出,如果以上安全保障和管理措施确实到位,并且有足够的证据支持,那么基地管理方的责任可能会减轻甚至免除。

张乐律师补充道,事故发生的原因也需要考虑,如是否有第三方侵权导致事故发生。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那么应当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他们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一旦他们承担了补充责任,他们可以向实际的第三人追偿。

原标题:男子在露营基地意外溺亡,家属认为安全保障不到位,管理方:告示牌明确提示了禁止下水 

编辑:张沛    责编:周希    审核:肖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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