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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解读《电子商务法》亮点:朋友圈卖产品要纳税,杀熟、刷好评要遭起
10-11 17:47:54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商报

如今打开朋友圈,很少不被微商刷屏的。很多时候,网友以为和微商“好友”之间交易是私人之间的行为,其实,这是生意,也要依法纳税!备受关注的《电子商务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针对其中微商也必须纳税、禁止刷好评、大数据杀熟等亮点进行了解读。

解读一:微信、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纳入管理

微商是近年来新兴的网络交易模式,发展迅速,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由于缺乏信用保证体系,进入门槛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出现消费纠纷后,有些微商直接删除好友或更换账号逃避法律责任,消费者维权困难。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将这些新形态和涉及主体纳入其中,明确利用微信朋友圈、网络直播等方式从事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也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有利于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管,有利于更好解决此类消费纠纷。

解读二:禁止虚构交易、编造评价,平台不得删除评价

很多朋友在网上购物,习惯看一下评论。如果好评多,则选择的机会就大。而实际上,很多店铺的好评是“刷”出来的,差评被后台删除,所以评价并不真实或不全面。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解读三:搜索结果附非个人特征选项,制约大数据杀熟

一些消费者会发现,在线预订酒店、预约车辆时遭遇平台、电商杀熟。市民何先生经常通过某旅游网站定酒店,无意中发现,他用自己手机和妻子手机预定同时段、同一家酒店的同款房型,他的价格就要贵几十上百元。

《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解读四:搭售要显著提示,“默认勾选”被禁止

消费者通过一些网络平台预订机票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平台默认勾选航空保险、酒店优惠券等付费项目,有损消费者合法权益。此类经营模式在OTA企业普遍存在。

《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解读五: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消费者在使用某些消费服务前,都会被要求注册一些程序,并收取一定押金。然而在解除服务的时候,却被商家设置的种种不合理条件限制。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解读六:规制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处罚力度加大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本法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技术等,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行为、交易价格、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实施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解读七:平台经营者自营应显著标记,依法担责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一些网购平台在网页宣传上混淆自营业务与非自营业务,在消费者维权时又以平台经营者是非自营主体作为抗辩理由,拒绝承担责任。本法规定平台经营者开展自营业务的,要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对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民事责任,防止平台经营者从事自营业务营利,发生问题时却推诿塞责,逃避监管。同时明确违反规定的罚则,保障法律规定有效落地。

解读八:平台经营者未尽自身应尽义务,应依法承担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明确提出“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增强了法律的指引作用。另外,除了上述的民事责任以外,电子商务法还规定,如果平台有相关的违法行为,还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解读九:付款成功,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随意毁约

网上购物付款成功后,竟然还有网站、商家规定“不算数“,必须商家确认发货后,才算合同成立。有的网站甚至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由于商品缺货对消费者带来任何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解读十:强化经营者举证责任,保障消费者依法维权

《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二条: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消费维权过程中,消费者经常遇到举证难的情况。本条规定对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都提出了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这一规定有助于改变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便于有关司法机关等查明事实,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 陈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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