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致力破解生态保护“碎片化”
09-14 08:04:36 来源:重庆日报

重庆日报消息,将长江视为连续、有机整体,不再根据行政区划和行业主管部门权属,分割以及“碎片化”长江生态环保,实现长江水面、水中、水下,以及沿岸林、地、湖、草、水体、库岸生态资源保护全覆盖。

这一创造性的探索,在重庆检察院二分院建立“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后,终变现实。自此,长江上游有了一支专业的检察官队伍,对母亲河长江上游和三峡腹心生态,进行系统性的立体司法保护。

破解长江生态保护“碎片化”

9月13日,重庆检察院二分院。

一块小小的牌匾,在没有任何仪式的背景下,悄然揭牌。牌匾上印有“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十个大字。

寥寥十个字背后,寄托着这个检察分院以司法手段保护母亲河长江的希望和努力。而这一切的源头,首先在于重庆检察院二分院在重庆版图上特殊的地理位置。

重庆检察院二分院下辖万州、开州、奉节、巫山等九个区县,全部位于长江上游三峡库区腹心。

更重要的是,该院辖区内长江干流、支流纵横交错,总共长度达1619.6公里,长江三峡中著名的瞿塘峡、巫峡和小三峡均在其中。

众多的河流是无形的财富,但随之而来侵害长江生态环境的案件,也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

数据显示,2015年至2017年三年间,该院辖区各院共办理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审查起诉292件664人;同时2017年案件数量较2016年分别增长了58.6%和49.7%。而这些案件大多发生在长江流域。

然而,通过对近三年来环保刑事案件的分析来看,尽管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但提请批准逮捕比例低,不捕率、不诉率偏高等一系列问题一直存在。

重庆检察院二分院副检察长钟晓云坦言,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很多,其中跨区域捕、诉分离办案的模式,对环境保护刑事案件的司法办案标准把握不到位,环境保护检察职能未能整合一体等因素是重要原因。

“长江生态保护的最大难点,就在于事实上形成了分割状态。”重庆检察院二分院检察长刘晴分析,受限于行政区划,长江客观上被分割管辖;同时长江流域涉及的各个领域,又因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责权范围,被进一步“碎片化”。各个条块实际上都在努力保护生态,但因这种结构性问题存在又很难形成合力。

“我们建立‘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就是希望从司法层面,率先整合长江这种被分割和‘碎片化’状态,实现对长江的系统性、立体性司法保护。”刘晴说。

对长江实现系统性的立体司法保护

刘晴所说的系统性、立体性保护,来源于该院经过对辖区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状况深入调研后的准确判断。

在刘晴看来,长江生态保护,隐含着一条纵轴和一条横轴。

所谓纵轴,是指该院辖区内起于忠县大山溪至巫山县鳊鱼溪308公里长江干流,以及1000多公里支流的江段,具有无可分割的连续性;横轴,则是指这总计1619.6公里江段的水面、水中、水下,以及沿岸林、地、湖、草、水体、库岸等生态环境是不应被“碎片化”的有机整体。

这种颇具系统性的认知,与长江流域业已存在的环保难题,共同推动了“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的建立。

根据该制度,重庆检察院二分院和辖区各区县检察院两个层级,分别成立由检察长担任组长的长江生态检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时选拔生态检察官组建“长江生态检察官人才库”。

对该院跨辖区的重大环保案件,“长江生态检察官”将及时提前介入,实现上下两级检察院的办案一体化和协作配合,实现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量刑标准等。

除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保的刑事犯罪外,“长江生态检察官”还将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监督侦查机关及时立案查处,切实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立而不侦、久侦不结、以罚代刑、降格处理。

“我们将构建两级检察机关生态检察一体化大格局。”刘晴表示,“长江生态检察官”将围绕长江生态环保领域,履行批捕、起诉、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职能,依法办理涉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同时,相关生态环保案件如涉及到行业主管部门,“长江生态检察官”将采用联席会议、案件会商、检察建议、督促履职等手段进行协调。

值得一提的是,“长江生态检察官”还将对发现的长江和三峡库区生态领域监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以及项目审批、落后产能淘汰、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监察委员会,并定期跟踪、报告所移送线索的处置情况。

推动生态修复永葆长江碧水长流

“除铁腕打击外,‘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还要构建一系列的长效机制,确保母亲河绿水长流。”刘晴表示。

根据该院下发的《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长江生态的工作意见》,“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并非是一项孤立的制度,而是涵盖司法打击、跨区域协作、生态监督等众多“子制度”的完整司法保护体系。

这其中,探索建立生态损害赔偿工作机制,被该院视为下一步即将落实的重点。

“打击不是最终目的,我们希望的是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办案中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钟晓云透露,为使受到损害的长江生态资源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和补偿,该院将与辖区各院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三峡库区检察生态修复基地”,并重点打造“万州林地生态修复基地”。

据钟晓云介绍,在生态损害赔偿工作机制中,该院将逐步推动“消除污染”“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等五大功能,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损害的长江生态进行复原、修复、赔偿并挂牌公示。

“办一起案件,还一泓清波,恢复一方生态,这才是我们的终极目的。”刘晴表示,为切实达成这一终极目标,“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要求,对积极进行生态损害赔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上级检察院报送备查后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不逮捕、不起诉决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在长江生态司法保护的问题上,我们必须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刘晴坦言,唯有如此,才能真正确保母亲河长江永远都是碧水长流。

重庆日报记者 陈波

原标题:重庆探索长江系统性立体性司法保护机制 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致力破解生态保护“碎片化”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

  • 头条
  • 重庆
  • 悦读
  • 人物
  • 财富
点击进入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