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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启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现有民办学校“三年三批次”申请
11-30 09:27:19 来源:教育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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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近日印发

11月29日,澎湃新闻从北京市教委获悉,《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下称办法)近日印发,其中规定,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登记,分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两类。

对于现有民办学校,办法规定,在完成分类登记之前,按现状继续办学。办法同时制定了现有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的时间表。

新办民办学校要进行分类登记

办法规定,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到机构编制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经批准设立后,准予登记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该登记证书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经批准设立后,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该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凭登记证书或者法人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办法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批后,依照法定管辖权限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此外,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办理学校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学校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学校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成立日期。民办学校凭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现有民办学校“三年三批次”提交申请

办法规定,现有民办学校为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办法规定了现有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的时间表。

其中,实施学前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在2019年9月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法人性质选择的书面申请;实施普通高级中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的学历教育学校,原则上应在2020年9月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法人性质选择的书面申请;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原则上应在2021年9月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法人性质选择的书面申请。在审批机关收到学校书面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规定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在1年内完成分类登记。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

此外,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2017年9月1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从学校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中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给予出资者相应补偿或奖励遵循下列原则:补偿或奖励数额不应超过2017年8月31日时学校法人名下的净资产扣除国有资产、社会捐赠资产之后的数额的30%,其中出资者已获得合理回报的,应再做相应扣除;2017年9月1日以后出资者的投入和新增办学积累不再作为补偿或奖励的参考依据;确定补偿或奖励数额,应在学校终止时由学校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并经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在学校资产依法清偿其他债务以及扣除国有资产和社会捐赠资产之后仍有剩余的前提下,向出资者一次性给付。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市、区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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