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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最牛馒头店打假:用我名字,赔我两万
02-19 15:20:35 来源:上游新闻

△位于大坪一街道的金丝馒头门面。上游新闻记者 韩政 摄

你还记得大坪日销5万个的金丝馒头吗?最近它的老板邓某打了一场商标侵权的官司:2017年,邓某发现大渡口一包子铺未经授权,也在制作、销售“金丝馒头”,于是将其告上法庭。经过一审、二审,2018年12月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包子铺侵犯了邓某的“金丝”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包子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邓某经济损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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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袋金丝馒头

金丝馒头曾日销5万

今年48岁的邓某是荣昌人,2003年南下深圳打工,也开过餐馆,他从广州竹生面和重庆花卷中获得灵感,不断尝试,在报废近万个馒头后,终于研发成功金丝馒头。

金丝馒头跟普通馒头不同,全靠手工将一根根细小的面丝盘卷在一起,面丝可以一根根地撕起来吃。更独特的是,金丝馒头不添加甜蜜素、色素等添加剂,用南瓜取代色素,当热腾腾的馒头出笼时,金灿灿的,散发着诱人的香味。当然,这样的馒头成本也不低,售价比普通馒头高出一倍。

2009年,邓某回到重庆创业,在大坪租了间门面,开起了馒头店,并为店取名“金丝馒头”。没想到开业不久,就引起市场的轰动,前来购买金丝馒头的顾客络绎不绝,店前甚至排起了长队,日销馒头5万个,被称为重庆最牛馒头店。

随后,邓某陆续开发出番茄味、牛奶味两种口味,并在新牌坊、回兴等开了分店。创业之初,邓某也十分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专门为自己的馒头注册了“金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糕点、包子、面包、花卷、馒头、大饼、面粉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7日。邓某取得该商标后,授权四川、贵州等地的商家使用该商标,生产和销售金丝馒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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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丝馒头口味不同价格不同

山寨馒头跟风抢市场

正当金丝馒头热销没多久,邓某就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山寨馒头,馒头的外观一模一样,有的跟风者还走在了前头,开发出红枣味金丝馒头。但山寨馒头大多使用甜蜜素、色素等,成本也低许多,对邓某的金丝馒头带来了不小冲击。

2017年,邓某发现大渡口区双龙路一家包子铺正在制作、销售金丝馒头。当年5月17日,公证处工作人员与邓某的委托代理人来到该包子铺,进店购买了“金丝馒头”两个,单价2元一个,井取得收银小票,收银小票上载明有“商品名称:金丝馒头;单价:2;数量:2”等信息。

在购买过程中,公证人员对点餐墙面上所挂菜单进行拍照取证,照片显示“中式面点”一栏载明有金丝馒头2元/个,大花卷类1元/个、小馒头类4元/盒、大馒头类1元/个”等若干商品及价格标识。除此之外,公证人员还发现包子铺在大渡口、江北,渝北的其余8家加盟店同样有使用“金丝馒头”的情况。

收集好证据后,邓某将包子铺起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包子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包子铺:“金丝”描述馒头不构成侵权

在庭审中,包子铺辩称,“金丝”属于面点行业常见的对“颜色呈金黄色、外形成丝条状”的面食的惯常描述性词汇,有关书籍中出现过“金丝卷”“金丝包子”“金丝糕”“金丝饼”等词汇。自己使用“金丝”描述馒头,不构成侵权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金丝”一词在面点食品领域本身即具有描述商品特征的客观属性,从字面意思理解,是指对颜色为金色,形状呈丝的形状的描述。包子铺将其他馒头与”金丝馒头“并列于菜单之上,并标明相应的价格,可以判定包子铺是将”金丝馒头“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也即“金丝馒头”区别于一般馒头的一种特定馒头。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讲,“金丝馒头”之“金丝”是对馒头形状的描述,而非“金丝”商标之下的馒头,也即此处“金丝”并非具有识别商品来源功能,是非商标性使用。

由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邓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邓某不服,上诉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包子铺停止侵权并赔钱

二审法院认为,包子铺售卖的“金丝馒头”与普通花卷在外形上具有相似性,其颜色呈黄色、表层盘绕窄条状纹理。包子铺举示的相关书籍资料显示,公共领域中存在较多以“金丝”为前缀的面点食品称谓,如“金丝烧麦”、“金丝饺”、“金丝面”、“金丝饼”、“金丝卷”等,但是馒头与上述食品在外形等属性或特点上存在较大差异,这些书籍资料不能证明“金丝”属于对馒头的描述性词汇。用“金丝”一次描述涉案馒头的颜色、纹理等特性,不具有直接性和准确性,对涉案馒头之销售不是非常有用的,因此,用“金丝”一词描述涉案馒头的颜色、纹理不具有必要性。

此外,包子铺将涉案商品作为馒头而非花卷来销售,不能证明使用“金丝馒头”字样的合理性。包子铺直接将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行为,不但容易误导公众,也会对邓某的“金丝”注册商标造成严重损害。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包子铺使用“金丝馒头”字样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构成商标侵权行为,遂作出如上判决。

上游新闻记者 韩政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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