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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有个淘宝皇冠店 去世了谁继承
10-11 07:27:43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你要把我笑死,然后再继承我的蚂蚁花呗……”“全身上下,最值钱的就是QQ号了,让儿子来继承……”生活中,有不少虚拟财产“继承”的段子,都只是一个梗。

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已产生出巨大的商业价值,因虚拟财产的归属、使用等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涉数据、网络的新型诉讼案件日益增多。近日,璧山法院就受理了两类虚拟财产纠纷案,涉及继承纠纷和租赁合同纠纷。

法官提醒,涉及虚拟财产的纠纷,一定要熟读相关合约规则,这样才能更好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有关配套也正在完善,杭州在2017年就挂牌成立了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互联网案件。

母亲突然病逝 名下淘宝皇冠店该给谁?

可以继承的财产,譬如淘宝店铺,还不是一般的淘宝店,而是“皇冠级”的,销量和口碑都还不错。

这家店是邱某(哥哥)、邱小某(妹妹)的母亲曾某实名注册的,并由她实际经营。

但曾某2015年因病去世,走得匆忙,生前也未留遗嘱。老人过世后,两名子女对店铺经营权的归属产生了争议。同时,阿里巴巴要求,更改经营者姓名(到继承人名下),必须要有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

2017年11月,哥哥邱某将妹妹邱小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对该淘宝店铺及店铺下配套支付宝账户的权益进行分割。此后,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这也是璧山区法院首例淘宝店继承权纠纷。

接到案件后,办案法官仔细研究了淘宝网对淘宝店铺经营权易名的规定,淘宝网并未对名下店铺的继承有限制性规定。鉴于本案系家庭纠纷,为妥善化解矛盾,法官决定先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

调解中,法官从情理上和法理上给原被告双方做工作。法官表示亲情胜于一切,不要因眼前的利益破坏了兄妹间多年的情谊。经法官劝说,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邱某获得淘宝店铺及配套支付宝的继承权,邱小某放弃继承,兄妹俩握手言和。

案件调解后,邱某可以拿着法院的调解书尽快联系淘宝网,将店铺经营权变更到其名下。

针对此案,法官提醒,随着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财产的转让、继承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大家在接触网络虚拟财产权属变更时一定要熟读相关合约规则,这样才能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10万月租不付尾款 QQ主播状告租赁者

近日,璧山法院受理一起腾讯QQ租赁合同纠纷案,这是该院受理的首例因网络虚拟财产租用产生的合同纠纷案。

原告余某是一个网络主播,据称,他在重庆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余某在起诉书中称,2018年3月,他与被告曾某签订《QQ租用合同》。

合同约定,余某将其注册的QQ:99000***租借给被告使用,租期三个月,每月租金10万元,一方违约则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据悉,租用者曾某的想法是:通过租用余某QQ,进而获取大量的粉丝信息,将粉丝导入另一个网络平台,以达到提升自己知名度的目的。

余某将QQ交付曾某使用后,曾某共向原告支付租金5万元。此后,两人约定合同期限已满,曾某尚欠余某租金25万元。然而,经余某多次催收,曾某均拒绝支付。故余某将曾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目前,该案已进入审理阶段。

据办案法官介绍,曾某不给尾款的原因很简单,他觉得此次租用实际效果不是那么好,所以索性不给钱。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已产生巨大的商业价值,因虚拟财产的归属、使用等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涉数据、网络的新型诉讼案件日益增多。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出了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实际上现行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已不能很好适用于各类型的网络虚拟财产案件,这需要法官利用更多的专业知识分析评判。

《民法总则》确立了保护虚拟财产的原则

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陈继才律师表示,我国《民法总则》第127条确立了依法保护数据和虚拟财产的原则。

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是新生事物,其概念范畴、保护范围、权利属性、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等都较为复杂,理论和实践中对这些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全国人大法工委主编的《民法总则释义》一书认为,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一切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内的虚拟财产,包括电子邮箱、网络账户、虚拟货币、虚拟游戏中虚拟物品及装备、经注册的域名等。

网络用户通过账号密码设置防止他人修改、删除自己的网络虚拟财产,通过一定的程序买卖、使用、消费网络虚拟财产,实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和处分。

具体到本案,涉及的QQ租用合同实际上是一种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处分行为。

由于目前尚无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也没有相应的规定,可以依据《合同法》中有关租赁的原则进行审理,双方签订有《QQ租用合同》,可以视为书面形式,依据合同内容认定双方是否具有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效力的瑕疵,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裁判。

关于淘宝店铺的转让、继承,个人认为可以界定为网络财产,依据《民法总则》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转让和继承。

因为淘宝店铺与电子邮箱、网络账户、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又有不同,它是实实在在的经营平台,从事经营活动,只不过这种活动在线上,而不是在线下的实体店中,但除了线上与线下的形式不同以外,与实体店的经营已没有本质的差别。

通讯员 陆世雄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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