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夫妻说好欠债各归各 法院:男子婚前欠债50万还是要共同还
10-19 16:13:31 来源:慢新闻-重庆晚报

慢新闻-重庆晚报消息,“我和丈夫早就有约定,收入各归各,欠债也是各归各,他欠的钱,不该我来还”。面对丈夫在婚前就欠下的50万元债务,陈女士一直没明白丈夫欠的钱,自己为什么要一起还。近日,市五中院终审判决,认定出借人对夫妻二人的婚姻财产约定并不知情,应该由夫妻二人偿还借款。

原来,早在2008年的时候,王先生就向李某借款50万元未归还。去年年初,李某将王先生告到了永川区法院,法院判决王先生偿还李某借款50万元及利息。

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冻结王先生及其配偶陈女士的银行存款55万元。陈女士遂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与王先生是在2011年办理结婚登记,而王先生与李某之间的债务形成时间为2008年和2009年,系王先生的婚前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何况,在与王先生婚后约定的《夫妻财产协议书》载明其夫妻财产各自归自己所有。王先生的婚前个人债务与其无关,法院不应冻结其名下的银行存款。

争议焦点

夫妻财产有约定能不能执行

王先生与陈女士婚后约定的《夫妻财产协议书》能否阻却王先生婚前个人债务的执行?

法院审理查明,王先生与陈女士于2011年1月登记结婚。2014年3月,王先生与陈女士达成《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一、本协议签订之前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归甲乙双方各自或者共同所有,承担各自或者共同的债务;二、从2014年3月20日起,双方按照下列方式实行夫妻财产个人所有制形式:1、各自名下发生的存款、债权以及其它一切个人收入均归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2、各自名下发生的债务归各自承担并归还等”,并且将该协议书进行了公证。

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陈女士与王先生对其夫妻财产进行了约定并公证,但该约定作为债权人的李某并不知情,陈女士与王先生也没有举示任何证据证明债权人李某此前是知道该约定的,所以,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对李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所以,陈女士与王先生达成《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不能排除法院的执行。

法院一审判决后,陈女士不服并提起上诉。市五中院审理认为,在债权人李某知情前,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对李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法院还认为陈女士于2016年5月提出执行异议之后,陈女士与王某夫妻关系虽继续存续,但债权人李某对陈女士与王先生达成《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已经知情,所以,陈女士自李某知情后所取得的财产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归陈女士个人所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对李某具有对抗效力。但就永川区法院裁定冻结陈女士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而言,陈女士对被冻结款项提出的异议,不足以阻止法院的此次强制性执行。

近日,市五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慢新闻-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原标题:婚后夫妻说好欠债各归各 法院:男子婚前欠债50万还是要共同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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